歷次超國界法律學術研討計畫
2012超國界法律研討會《外人權利取得與外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議題一: 從超國界法律思維出發論互惠原則
   
主持人: 李念祖(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兼任教授、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兼任教授)
引言人: 陳榮傳(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何佳芳(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 謝哲勝(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成永裕(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國家主權之行使因有其地域限度,使一國法律在對人效力上,經常對「國人」、「外人」分別規範。國人受到內國法規拘束一般不生問題,有疑問者往往為法律的「對外人效力」部分,是否讓外人同處國人地位平等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所涉及層面其實非常廣泛,必須考慮國家主權間的相互尊重、兩國社經往來密切程度、國家政治實力落差、他國友善程度等因素,其中又以「內國財政資源分配」為外人取得權利的最大顧慮。我國法制就對外人效力部分,立法上多以「互惠原則」(reciprocity)帶過,法律用語多以「無相互之承認者,不認其效力」、「對於中華民國人民…不予承認者,得裁定駁回」、「取得…權利以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方式為之,而未見對互惠原則的內涵及適用,有更為具體且細緻的著墨。或許正是這般概念上的模糊,使得我們對互惠原則欠缺問題敏感度,只管粗糙地在法文上一再複製,少見對採用上的「必要性」(甚至是適用後遺症)有具體確實的考慮。「難道互惠是重要且牢不可破的法律原則之一,不分任何法領域,一概適用?」—這是本文最初的發想點,也是本文所欲邀集討論的法制課題。我國學術論著多圍繞在「民事訴訟第402 條第1 項第4 款」討論互惠(即互惠作為判決承認的要件之一),但本文希望能夠借此舊枝開展新葉,除了整理在外國判決承認方面既有的互惠討論外,亦併同整理了其他法領域與互惠相關連的法律議題,期盼就「互惠原則」引發更為全觀的檢視及探索。
 
從超國界法律思維論互惠原則(研究資料)
互惠原則在我國法律上的幾個問題 / 陳榮傳教授
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制度中之「互惠原則」 / 何佳芳助理教授
議題二: 從超國界法律思維出發論外國判決宣示許可執行之訴
   
主持人: 陳純一(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長/政治大學外交系教授)
引言人: 張文郁(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蔡華凱(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 吳明軒(最高法院庭長/教授)
林信和(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心怡(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私權發生爭執時,往往有賴法院裁判予以最終解決:在給付判決之情形,更待執行程序完成,當事人權利始能獲得滿足。今日人與人的關係因國際貿易發達、跨越國界的活動頻繁發生,案件附帶涉外因素者日益增加,國內判決可能有跨入他國領域執行之必要。然判決之執行關乎一國司法權或行政權之行使,自有其地域之限,效力僅能在國家領域範圍內發揮。為維護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安定,使其權利得以終局圓滿實現,各國民事訴訟法制通常設立一定機制,以處理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及執行問題。學理上的依據則約略可分為「禮讓說」、「義務說」、「既得權說」、「司法契約說」、「視同法律說」、「一事不再理說」。儘管學說紛陳,但結論頗為一致,認各國就外國判決之承認及執行,應採開放態度,僅設少許例外限制。
 
從超國界法律思維出發論外國判決宣示許可執行之訴(研究資料)
淺論請求宣示許可外國確定判決強制執行之訴 / 張文郁教授
從超國界法律思維出發論許可執行之訴 / 蔡華凱教授
議題三: 從超國界法律思維出發論外國債務清理裁判之承認與執行
   
主持人: 徐慧怡(台北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引言人: 吳必然(協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教授)黃欣欣(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黃源浩(輔大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 陳純一(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副理事長)
劉建宏(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張心悌(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何佳芳(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債務清理通常分為清算型債務清理,例如破產,與重建型債務清理,例如和解、重整。隨著企業活動跨國化,各國企業生產線之工廠或營業據點分散多處者所在多有,財產及債務也因此散佈世界各地,我國企業亦然。當這些跨國企業因經營不善有重整或破產之虞,所生的債務清理程序亦無可避免比單純內國企業破產案件要來得複雜,一般稱以「國際債務清理」。 舊日因跨國經貿活動未顯頻繁,企業債務清理程序之效力侷限在各國境內,即為已足,於是在立法上多採取「屬地主義」,以破產宣告為例,其效力僅及於國內,債務人在國外的財產不能歸入破產財團當中。然於今日,如堅持採取屬地主義,雖保護了國內債權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卻也等於默許債務人將財產移往海外,致使債權人必須在不同國家分別同時或先後進行數個債務清理程序,除了增加勞力、時間、費用之負擔外,亦可能因各國債務清理程序規定各異,而使債權人間無法平等受償,甚至不利跨國企業之重建及更生,間接影響他國經濟。相較於此,有主張「普及主義」者,凡債務人所有財產,不分在國內或國外,皆應為債權人公平分配。換言之,內國的破產判決或重整裁定具有域外效力,直接對他國生效,以求債務清理的跨國整合。惟普及主義所倡終歸是大同世界理想,世界各國法權獨立,原則上不容他國法律干預,另須顧及內國人權益及內國經濟,難以完全開放。於是,現實上,債權人能否就債務人國外的財產實現其權利,仍須視「該外國是否承認債權人內國程序」而定,藉由承認要件適度放寬,以趨近普及主義之理想。
 
從超國界法律思維出發論外國債務清理裁判之承認與執行(研究資料)
外國重整裁定在台承認與執行之若干問題 / 黃欣欣律師
淺談法國民事程序中的外國裁判執行問題 / 黃源浩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