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之行使因有其地域限度,使一國法律在對人效力上,經常對「國人」、「外人」分別規範。國人受到內國法規拘束一般不生問題,有疑問者往往為法律的「對外人效力」部分,是否讓外人同處國人地位平等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所涉及層面其實非常廣泛,必須考慮國家主權間的相互尊重、兩國社經往來密切程度、國家政治實力落差、他國友善程度等因素,其中又以「內國財政資源分配」為外人取得權利的最大顧慮。我國法制就對外人效力部分,立法上多以「互惠原則」(reciprocity)帶過,法律用語多以「無相互之承認者,不認其效力」、「對於中華民國人民…不予承認者,得裁定駁回」、「取得…權利以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方式為之,而未見對互惠原則的內涵及適用,有更為具體且細緻的著墨。或許正是這般概念上的模糊,使得我們對互惠原則欠缺問題敏感度,只管粗糙地在法文上一再複製,少見對採用上的「必要性」(甚至是適用後遺症)有具體確實的考慮。「難道互惠是重要且牢不可破的法律原則之一,不分任何法領域,一概適用?」—這是本文最初的發想點,也是本文所欲邀集討論的法制課題。我國學術論著多圍繞在「民事訴訟第402 條第1 項第4 款」討論互惠(即互惠作為判決承認的要件之一),但本文希望能夠借此舊枝開展新葉,除了整理在外國判決承認方面既有的互惠討論外,亦併同整理了其他法領域與互惠相關連的法律議題,期盼就「互惠原則」引發更為全觀的檢視及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