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May 2021
 
當AI機器人遇見法律
楊谷洋 教授
1920年捷克劇作家Karel Čapek推出舞台劇Rossum's Universal Robots, 乃Robot得名之始。捷克文Robot是指僕役,劇中以人類形象塑造出機器人僕人,這是人期待機器人的角色。1961年第一部工業用機器人出現,其造型為模仿人類的機械手臂,隨著人工智慧AI快速發展,機器人融入人類生活,從工業
用機械手臂到醫療型機器人及自動駕駛車輛等,用途廣泛,影響深遠。
機器人在產業自動化中居要角地位,然而囿於其智能與感測能力,目前許多靈活細緻的工作仍須以人力處理。人與機器人各盡其長,但機器人強壯而快速,人機協作在安全上存在相當的風險。隨著電腦自我學習的能力大幅提升,以AI作為決策核心的機器人勢必發展出學習與思考的能力。機器人擁有的自主性與可移動性,逐漸影響人類的各個層面,衍生機器人倫理如何實踐的問題,法律亦必須與時俱進。我們可以教唆機器人從事非法行為,同時要求它具有職業道德、保守主人秘密嗎?機器人有可能故意殺人嗎?機器人出事時的責任歸屬,到底是使用者、製造者、還是設計者該負責呢?
科幻作家Isaac Asimov提出「機器人三大法則」,不僅對科幻小說具有重要性,也影響著機器人工業的發展,其第一法則為:機器人不得傷害人類,或因不作為而使人類受到傷害。第二法則為:除非違背第一法則,機器人必須服從人類的命令。第三法則為:在不違背第一及第二法則的情況下,機器人必須保護自己。
人機協作越趨緊密,亟需一套維護人類安全的守則,且就機器人設計的倫理框架達成一致。本課程以工程專業生動地闡述機器人的定義及特性,並從科幻電影探討相關法律與倫理議題。
當AI機器人遇見法律(一)
當AI機器人遇見法律(二
當AI機器人遇見法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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