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July 2021
 
從環保法規遵循到企業社會責任
陳毓芬 律師
本課程係以2015年理律盃辯論賽題「公司治理-企業負責人之義務與責任」為基礎,以企業負責人因公司於重大環保違規事件所負刑事責任為題,舉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為例,說明我國環境污染管制手段及目前修法趨勢,內容包含提高行政罰鍰、追繳不法利得、強化刑責及罰則、鼓勵
內部人檢舉不法及公司污染防治措施相關資訊公開。
水污染防治法針對工業區廢水、事業廢水、畜牧廢水、家庭汙水等項目訂定相關規範。企業取得廢水排放許可,水經過相關的處理且達到許可排放的標準後,得排放放流水進水體;然而「繞流排放」及「混合稀釋」為主管機關所禁止。繞流排放係指廢(污)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混合稀釋係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標準之廢(污)水,於排放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實質上有害物質並未經完善處理。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手段非僅限於行政裁罰,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申報不實等皆有面臨刑事處罰之可能,另設有不法利得追繳之規定。
本課程另介紹企業活動與環保法規遵循之關係,藉以說明企業社會責任(CSR)之內涵及所欲達到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
 
誠信原則、社會責任與法院裁判
吳從周 教授
任何實體,無論是個人或組織,都有義務為全社會的最大利益行事。資本主義之下企業經營以股東利益至上,而忽略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本世紀以來企業社會責任(CSR)意識抬頭,企業在創造利潤同時亦應兼顧對客戶、員工、供應商、合作夥伴、社會和環境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若干企業標榜「本諸誠信、
永續經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乃連結到民法上的誠信原則。誠信原則係法領域之帝王條款,富含道德性,內容抽象,須透過不同社會價值補充及具體化,援引適用,在具體個案中發揮補充性規範的重要功能。
本課程藉由類型化的法院裁判,闡述CSR如何強化誠信原則的論證及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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