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
財團法人法規定,財團法人「僅得在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財團法人原已持有的股票如與新法規定不符,應否於財團法人法相關子法中另為合理之區別處理? |
|
|
二、 |
財團法人法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於「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之情形,有加強監督之必要,得準用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部分規定,但所謂「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判斷標準,應如何解釋及適用?主管機關介入「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的經營及運作,有無憲法及法律上之界限? |
|
|
三、 |
財團法人法規定,主管機關於符合法定條件下,得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將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者,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惟所定條件,例如:該財團法人「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究應如何解釋及適用?所涉及人民財產權保障之憲法界限何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