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April 2015
 
我國以勞動基準法為主軸的個別勞動法,只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消極保障,任何優於法定勞動條件的部分若任由個別勞方與資方協商決定,對於勞工十分不利,但勞工若以集體勞動關係行使團結權組成工會來實現自我保護,較可爭取更有利的勞動條件。以往集體勞動關係在政治及國情因素影響下,發展受到相當侷限,但在100年5月1日勞動三法開始施行後,工會組織及與資方對等的談判和爭議力量的發揮,有了重要的進程,本課程將帶領大家認識勞動三法對於勞工團結權、談判權、和爭議權之保護。
 
勞資爭議案件之處理
余天琦 律師

常見的爭議案件解決機制,例如調解、仲裁及訴訟,也適用在勞資爭議的情況,惟為兼顧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勞資爭議處理法針對勞資糾紛之調解、仲裁處理程序定有特殊之規範,並設有處理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機制;以及鞏固勞工團結權的「爭議行為」程序及保護規定,本課程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為核心,介紹我國勞資爭議案件之主要類型以及解決該等爭議之處理程序。
 
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之勞動契約關係
李俊瑩 律師
1984年7月30日勞動基準法由總統公布施行,從原先因應美國301條款轉變成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所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舉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其勞雇之間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獲得最基本之保障;相對而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與勞工間依勞動契約成立勞動關係,本次課程將介紹勞動法規範領域、勞務契約關係與勞動契約關係之異同,以及勞動基準法規範的勞動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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