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December 2015
 
淺談反傾銷調查實務
林 鳳 律師
各國的反傾銷調查事實上都源自於WTO的反傾銷協定。台灣作為WTO的會員國之一,當然也有義務執行WTO相關的規定,其中就包括了反傾銷協定。其中,反傾銷調查跟過去法律人員所認知的「不告不理原則」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為即使未列名在申請人的申請書裡面,如果我們不予以回應的話,會也被認定是不合作的廠商,所適用的稅率就很有可能是最高的稅率,影響甚深。本次課程中,主要針對反傾銷基本原理原則、相關的規定、反傾銷主要的調查國家,如:美國、歐盟、加拿大,以及台灣本身相關的調查程序跟實務介紹。
 
因應反傾銷指控之教戰守則
林 鳳 律師
延續淺談反傾銷調查實務課程所介紹的內容,本次主題在於如果台灣廠商在進行出口銷售以後,被其他國家控訴反傾銷的時候,我們應該要怎樣處理這樣的案件。從1999年到2013年WTO的統計裡面,控訴的4000多個案子中,台灣被告約有400多個,換言之,國際上每10個案子裡就有1個案子是以台灣為被告的反傾銷調查。而一旦反傾銷調查案件成立之後,廠商出口到進口國的產品除了既有的關稅之外,還要再增加額外的反傾銷稅,對於外國進口商而言,自然會影響到未來是不是繼續對台灣廠商所提供的產品下單的意願。因此,台灣廠商面臨進口國控訴反傾銷的時候,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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