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October 2016
專利具有公示性與排他性,且受保護期間的限制;營業秘密則仰賴企業內部之管制,未被公開前均受保護。 員工或合作夥伴侵害營業秘密,各國皆有立法管制,我國營業秘密法於85年立法,至102年才有大幅度的修正,主要新增刑事責任,並對外國挖角我國專業人才、竊取營業秘密加強防免;企業亦透過事前與員工簽訂保
密條款或競業禁止約定來保護企業的無形資產。 本課程介紹過去競業禁止條款實務上的特色與疑慮,從104年新增訂的勞基法第9-1條出發,探討競業禁止之正當性與合理性,分析我國司法實務對於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之判斷與衡平。
勞動契約易發生爭議的特別約定條款
余天琦 律師
勞動契約不以書面必要,只要勞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勞動契約即已成立,但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爭議,仍以書面訂立為宜。 勞動契約雖然適用契約自由原則,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最低勞動條件,亦不可違反其他法律之強行規定。 本課程提出勞動契約易發生爭議之特別約定條款,
透過法規與實務判決之分析,建構合情、合理、合法之企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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