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arch 2017
 
專利法修正前,設計專利的申請受限於完整且可單獨販售之「物品」。但102年1月1日起施行之新專利法新增了「部分」設計之申請態樣,使申請主體可以更清楚地導向「設計」本身,而非具有外觀設計視覺訴求之「物品」。 102年專利法的修法層面極廣,目的在促進國內產業創新研發、建置健全的專利審查制度,並與國際接軌;其中部分設計的增訂擴大了專利的保護範圍,在專利申請案上也隨之產生不同的因應方式與策略。
 
何謂設計專利中的「衍生」設計
陳俊良 顧問
  衍生設計專利於專利法第127條訂有明文,係指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其一方面具有依附性,另一方面亦具有獨立性:衍生設計應與原設計一併讓與、繼承、信託;惟衍生設計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可脫離原設計單獨主張,不因原設計遭撤銷受影響,可見衍
生設計之依附性及獨立性。 本課程就設計專利中衍生設計之定義、專利要件、判斷標準、專利改請、專利效果、說明書與圖式詳加探討並舉例說明。
 
設計專利的審查
陳俊良 顧問
設計專利的取得需要經過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當程序階段文件齊備,就會進入實體審查階段。申請人可藉由事先檢查專利相關法規明訂的標準,防止設計因不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創造性或因構成專利法所定不予專利的事由而影響自身權利。 在實務中,設計專利的實體審查也常遇到單一性或者是優先權的問題,因此當兩個設計專利案在申請上有所衝突的時候,應怎麼樣選擇與取捨,亦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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