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April 2017
「代際正義」本質上講的是關係,關乎不同世代之間的資源與機會問題;從哲學的角度講,是統治/治理世代的自我節制,希望在決策裡納入利他的因素;從倫理的角度講,是立法者/執法者/司法人員或任何決策者/參與者必須要具備的倫理思維。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應該怎麼理解這個概念?怎麼樣把它放在法律結構或憲法
結構之下,變成有意義的因素? 我國憲法尚無「代際正義」的明文規範,但此概念在憲法上並非毫無地位。羅大法官從兩個案子來闡釋「代際正義」在憲法之下如何運作,期許進而運用到立法的層次、行政的層次,甚至運用到集體公民參與決策的過程,俾使年輕世代/未來世代享有至少與目前的治理世代相同的機會和資源,以滿足其生活與生存之所需。
公民行動與法律-【公民不服從】
廖元豪 副教授
公民不服從的鼻祖梭羅主張,如果政府強迫人民去做悖理的事,人民應當以良心為依歸,抵制政府的不當作為。此派思想影響了英國的工黨和費邊主義者(Fabianism)、甘地的不合作運動,以及馬丁‧路德‧金恩的人權運動。在我國,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於2014年太陽花學運中被廣泛的討論與使用;然而公民
不服從、抵抗權與革命等概念時常被混淆。本課程探討哪些行動屬於公民不服從,以及公民不服從與言論自由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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