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May 2017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由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所通過,與憲法同以保障基本人權為宗旨;雖我國對於兩公約之效力及位階仍有爭議,但作為國際人權法典,常為大法官釋憲實務所引用;羅昌發大法官於釋字第64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亦重申我國兩公約施行法之制訂
可證明對於公約所承認之人權價值有明確直接之肯定。 然而,憲法與兩公約保障人權之方法、效力有所不同,本課程說明當兩者衝突時應如何衡平。
公民行動與法律-【「公民社會」概念之使用與想往】
張茂桂 教授
1990年代,西方社會曾掀起一股有關civil society以及citizenship的討論風潮,國家社會與經濟的抗衡、第三部門的權利義務、民主制度的反思、各種社會運動等議題研究開始萌發。 雖然進入21世紀後,civil society(公民社會)的討論熱度一度退去,但每當世界各地出現重大的自發群眾事件,特別是反對
威權主義、官僚主義,以及反對自由主義世界市場經濟弊端的時候,公民社會往往再度成為話題的中心。 本課程講述公民社會概念與使用,為本系列課程的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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