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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財經」關聯深而久遠。八百年前正是因為國王擴大徵稅引發不滿,衍生出英國《大憲章》保障私有財產與人身自由,進而成為現代民主起源;兩百多年前英國對北美殖民地徵稅引發民怨,則催化了《美國憲法》。這些憲政經驗成為各國取經的對象。在台灣戒嚴時期,也是由諸多律師與大法官透過一個個財經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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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一步步推進法治。
為何財產權屬於基本人權?人民得財之道有哪些?時效取得、市場經濟、繼承、國家給付與社會分配…在憲法體系中應如何定位?而政府取財之道,諸如徵收、徵稅、管制,在憲法體系下的界線又在哪裡?憲法第15條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這些基本權背後有無共通的論述或中心思想?
本講座闡釋「憲法從保障基本人權開始;人權從保障財產權開始」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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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七屆兩岸公法論壇-專題演講:違憲審查與立法權限 |
湯德宗 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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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乃由司法機關本於其對憲法之認知,判定法律是否牴觸憲法的制度。典型的違憲審查涉及司法對於立法裁量的審查問題。當社會對於系爭法律所規範之事項見解極端分歧,而司法審查之結果竟能推翻立法之決定時,違憲審查的正當性最受質疑。
究違憲審查制度的正當性所以遭受質疑 |
,實與大眾對憲政基本認知密切相關。司法機關成員並非由人民選舉產生,不向選民負責;並具有任期與身分保障,不接受政治壓力,其所為之決定,竟能推翻必須定期改選且有民意基礎,適時反應民意的代議士之多數所為之決定。換個角度說,同為關於憲法之解釋,何以司法所為之解釋,其效力應優於立法所為之?司法解釋既未獲有人民之同意,如何可謂「正當」?
本講座介紹違憲審查制度,說明違憲審查跟立法權之間的互動關係、違憲審查與立法如何產生制約作用、兩權之間如何建構衡平的關係,以維持權力分立與民主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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