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October 2017
 
「有權利即有救濟」乃經大法官解釋肯認之憲法原則,然而權益受到侵害,實務上未必得以訴訟方式尋求救濟。舉例而言,公司花費鉅額成本參與政府採購招標作業,卻被認定為無效標;環評審查委員會對於開發行為作成之審查結論,遭鄰近居民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股東投資的公司,被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此等情形得否向法  
院訴請救濟,取決於當事人是否有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而非僅涉及法律保障公共利益所生之反射利益而已。
本講座以學說、實務見解及相關爭議案例為基礎,分析主觀公權利及反射利益之區分標準。
健全稅法不二法門—保護納稅人權利
陳心弘法官、黃俊杰教授、劉昌坪律師 共同討論 ‧ 陳東良律師 主持
  租稅係由國家單方面向人民收取,是國家侵害人民財產權最為普遍也是最劇烈的形式,因此國家更有義務讓租稅的課徵,於實質上符合公平正義,在程序上合法正當,方能提高人民的納稅意願,從而降低逃漏情形。
憲法第19條明揭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相對而言,國家亦有依法課稅之
義務。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財產權,進而第23條之比例原則,都應該普遍且深刻地注入稅法的解釋與適用,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迄2017年9月底,司法院大法官公布的解釋計752則,其中與稅法有關的解釋達118則,佔總數約1/6,可見租稅對於人民權利侵害的情況甚多,應該獲得高度的重視。藉由對大法官解釋的探討,可以省思租稅法制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並促使我國租稅再進步。惟有重視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稅捐法制才能趨於健全,並扼阻因逃漏稅造成的不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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