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December 2017
 
大法官釋字第567號解釋中說明:「非常時期,國家固得為因應非常事態之需要,而對人民權利作較嚴格之限制,惟限制內容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 高教授以李媽兜案與林毅夫案為例,從現行制度脈絡與實定法角度探討「轉型正義」,提出引人深思的論點:
• 五〇年代中華民國體制的定位
 
• 戰時體制的正當性-長達43年動員戡亂時期
• 指責當時為不法國家前應有的反思
• 轉型正義案件不需因政治正當性而有不同判斷
我國提審法制新建構─人權保障新里程
胡宜如 法官
  提審法為保障人身自由的重要法律。過去司法實務往往以提審法源自憲法第8條,而將得聲請提審範圍限縮於刑事被告,使提審的功能不彰。2013年12月24三讀通過提審法,為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體現司法院釋字第708、710號解釋即時司法救濟的精神,從實體及程序面大幅修正,擴大適用範圍不再限於刑
事被告,不論本人、家屬或見義勇為者都可聲請提審;同時簡便聲請程序、法院即時開庭訊問……使提審程序更迅速、調查更公正,俾使我國人權保障更加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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