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February 2018
 
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的權限
陳信瑩 律師
為強化公司治理,公司法修訂後董事長不再獨有董事會的召集權。過半數董事記明提議事項、理由,即可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若董事長未在15日內召開,過半數的董事就取得自行召集董事會的權限,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
 
股東會提案權與董事候選人制度的修正
陳信瑩 律師
公司發生經營權爭奪時,誰能夠召開股東會?怎樣避免有經營權的當權派大權在握,乃至股東的提案無法進入股東會?
為保障股東權益,新修訂公司法讓取得過半數股份的股東有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權限;為落實股東提案權,股東提案如符合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即應列為議案。
 
此外,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逐步採行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股東提出候選人名單,如符合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即應將其列入名單。
 
公司經營權爭奪之實務案例研析
陳信瑩 律師
  經營權爭奪影響股東權益至鉅,是每年股東會受人囑目的焦點。
本課程藉由案例介紹,由媒體揭露的報導以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即時重大訊息,解析經營權爭奪戰角力各方動見觀瞻的每一步,其法規依據、主管機關函釋及裁判見解,並佐以本次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對若干爭議提出因應

之修法建議,期能對公司經營權爭奪之相關議題「知其然,知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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