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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法201條款之規定與調查程序 |
黃耀賞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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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川普依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之201條款調查報告,認定自中國大陸大量進口太陽能電池與模組嚴重傷害美國本土太陽能電池產業,於2018年1月22日核准對進口太陽能電池及模組徵收防衛性關稅。201條款授權美國總統在國內產業遭到他國進口損害威脅時採取救濟措施,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中具有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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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任意性的條款。我國、中國大陸、新加坡、歐盟、南韓及日本均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提出雙邊諮商要求。美國內部支持者贊成藉此提振美國太陽能產業的增長;反對者則憂慮關稅將削弱需求,並引發他國實施懲罰性關稅,對產業造成更大傷害。
本課程說明美國1974年貿易法201條款之規定與調查程序。 |
美國對鋼鐵及鋁提高關稅之調查程序與要件 |
張毅超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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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授權美國商務部部長就外國特定產品之進口是否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啟動調查;若認有威脅或損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商務部長應建議美國總統採取課徵附加稅、進口配額或禁止進口等調整措施。232條款僅原則性規定調查過程中應考量的因素,無疑增強了商務部的裁量權,其運用極具政策及政治目的。
本課程簡介美國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規定之調查程序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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