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August 2018
 
中國大陸於2001年加入WTO時被要求同意其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入世議定書中針對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承諾,WTO會員國可不使用中國大陸國內的價格或成本,而採用其他方法進行較嚴格的價格比較。中國大陸往往被判高額的反傾銷稅率及平衡稅率,對出口形成很大的障礙。
這樣的承諾與讓步並非無限期的,以反傾銷及反補貼調查而言,根據中國大陸的入世議定書第15條(d)項,該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因此中國大陸認為2016年12月12日後即取得市場經濟地位,各國應接受中國大陸廠商的內銷價格與成本;然而歐美認為15年屆滿後應由全體WTO會員國再次確認其已否達到市場經濟條件,一旦發現被調查廠商內銷市場有重大扭曲或特殊情況時,仍不採其內銷價格或成本。
本課程簡述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的爭議。
美國對中國大陸取得市場經濟地位之爭議與相應措施
范榕容 律師
  中國大陸為爭取入世而讓步承諾於加入之日後15年期間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而在各國的反傾銷及反補貼調查上,經常受到非常不利的對待,因此對於15年後取得市場經濟地位有極高的期待。未料美國卻在15年期間屆滿前修正美國國內反傾銷法規,授權美國調查機關在個案上有極大的裁量權,得以受調
廠商國內內銷市場的特殊情況為由,不採納其內銷價格與成本,進而自行調整或計算正常價格。美國商務部在2017年10月發布一份備忘錄,作出中國大陸仍然是非市場經濟體之結論,導致對中國大陸的調查無庸個案逐一檢視,得概以中國大陸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繼續以替代方法計算其內銷價格與成本,課以反傾銷及平衡稅率。
本課程說明美國對中國大陸自動取得市場經濟地位之相關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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