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而影響其生存權,同時也侵蝕房屋財產的本體價值而威脅到財產權,而這兩者都是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如果地方政府還想溯及重評老屋的價值,衝擊就更難以想像。
陳冲講座教授認為房屋稅,尤其自住房屋的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的稅目;以往因為房屋評定現值偏低、稅率不高,為顧全地方財政,幫助地方建設,國人容忍該稅目的存在。在此情況下,地方政府理應尊重憲法及其他法律,衡量民眾負擔能力,審慎地做稅制規劃;而考量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自住稅率要極低或免稅。他提出以「包容式成長」觀點融入制度設計,呼籲政府與民眾相互體諒,坐下討論一個在各種價值衝突與權衡之中,讓政府、民眾都能挺得住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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