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May 2019
 
百年前美國福特公司以創新提升效率,同時多維度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人道使命,兼顧股東、員工、客戶權益和公司治理的多元均衡。然而在一場股東訴訟中,當時美國的法院認為股東至上的原則不容撼動,商業組織內股東利益高於一切,而判福特敗訴。自此傳統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運動彼此糾纏,成為各種衝突的
 
根源。不過福特先生主張的商業向善,百年之後卻發展出一場全球性的共/兼益企業立法運動。
本世紀為了因應全球性的各種議題,更多的市場力量參與社會創新,共/兼益企業的數量不斷增加,實現更高的經濟社會價值。共/兼益企業運動是對傳統商業理念的反思,不僅建立「好企業」的概念,並建立揭露「好」的具體機制。這個運動提供了改變行為、理念和思維方式的基礎,進而影響政策的推動。
我國現有法制尚不足以對社會創新提供企業組織成長的保障。共/兼益公司立法將提供具社會使命的營利公司新的選項,有助於標識企業價值與形象、讓利益分配有所依循,亦可降低資本投入公司型社企的障礙與疑慮。期盼共/兼益公司之立法倡議凝聚各種正面力量,透過法制管道締造良善的循環,讓台灣迎向國際趨勢。
 
共/兼益公司設立的目的與一般營利公司、非營利組織、公益信託有何差異?
朱德芳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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