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數據技術的法律規制:中國大陸的經驗與問題 |
吳偉光 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
|
|
以網絡、大數據技術和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代碼技術時代正在催生超於私權和法治的合作共用社會,即代碼自治的社會。在私權利上為數據的高效率使用提供足夠的空間、在公權力上為數據的公平使用提高保障,乃勢之所趨。
中西方在個人隱私權益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領域的認知存在差異,因而影響 |
數據治理時所採取的模式及態度。中國大陸的行政監管程度較高,由上而下確保法令政策落實,有助於基礎設施的普及與技術推廣、可降低各種治理成本。目前中國大陸數據治理模式,在個人資訊權的權利客體範圍及歸屬,於民法總則、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等有指導性規範,具體細節尚待立法進一步發展;藉由代碼空間的自主及自治,促成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結合,形成數據使用合作共享的網路共治社會。 |
自駕車現況與自駕車監理、自駕車演算法的電車難題 |
林勤富 副教授 |
 |
自駕車相關技術漸趨成熟,促使人們作更多謹慎思考並追求最適之價值判斷。
自駕車依其AI介入與駕駛人為控制之主從關係分級,衍生在監理上廠商與消費者端個別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等法律問題。「電車問題」固然是道德哲學的一個經典問題,然而若為了降低交通事故而普及自動駕駛,應如何定奪人類駕駛和自動駕駛的責任標準,更需深一層探究。 |
|
|
‧ 自駕車現況與自駕車監理 |
 |
‧ 自駕車演算法的電車難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