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September 2020
 
公司型社會企業與共/兼益公司的法制介紹
方元沂 教授
資本主義極致發展,公司經營以股東利益至上,衍生企業巧取豪奪、剝削利用或損害環境等全球性的問題。為了因應各種議題,企業須善盡社會責任的趨勢逐漸明顯;然而企業領導人為多方利害關係人創造價值同時,卻恐因違反董事忠實義務而面臨被訴的風險。本世紀美國、英國及德國等立法允許公司經營非
營利或兼顧社會利益的事業,實現社會和環境共益的目標。我國2018年公司法修法引入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責成主管機關針對共益公司、兼益公司或社會企業,提出是否制定專法或專章之研究。參酌各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究應採取認證型、許可制或準則制規範?其後分有不同的政策考量,比如以社會部門嚴格管制的立法,通常搭配誘因與政策獎勵機制;而以市場部門寬鬆規範者彈性更大,卻無特定優惠及政策配套。
本課程針對美國、歐陸多國、韓國等公司型社會企業法制之立法邏輯詳細解析,從中探究我國社企建制的最適方案。
 
社會責任也是一種權利
李念祖 律師
企業盡社會責任不只是義務,也是一種權利。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具有高度社會性,必須透過社會關係的互動加以確立。人民的基本權利蘊含有社會照顧的概念,例如:釋字494號解釋揭示工作權之基礎無非是勞雇雙方相互照顧的特殊社會關係、釋字437號解釋闡明繼承法制中應繼分或特留分等包括照顧逝
者近親之意涵。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高行健有云「人之需要語言也不僅僅是傳達意義,同時是對自身存在的傾聽和確認」,也可體現言論自由係建立在聽眾與講者雙向的結構關係上。
自憲法精神可推導出社會責任不只是義務,更是一種對他人盡照顧義務的權利,人民均得透過行使此種權利達成自我實現。社會企業作為法人應可在法令允許範圍內、依據正當程序,自由作成「行使社會責任權利」的決策,以參與公益、發揮影響力,協同構築共好生態系中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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