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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兼益公司法的揭露與執行制度 |  
          | 洪令家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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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共/兼益公司法的立法將翻轉傳統以股東利益為重心的公司治理型態,提供兼顧社會利益和商業獲利模式的創業者一個友善的法規環境。創設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最重要機制即為揭露,主要是(1)公司章程、(2)財務報告以及(3)公益報告書。揭露有助於確保使命、吸引認同價值的人才與資金;公益報告書之揭露, |  
        
          |  | 更促使創業者反覆自我檢視,有助於股東、員工、在地社群、甚至消費者等多方利害關係人了解公司執行社會目的狀況,收公眾監督防弊之效。揭露是最好的溝通,也是最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管道。 本課程以英國社區利益公司年度報告範例以及美國《模範共益公司法》、《德拉瓦州共益公司法》為例,探究各國應揭露事項背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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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與非營利組織創新共好 |  
          | 陳盈如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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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全球金融海嘯後,社會湧現對資本主義「股東優先原則」的反思。「社會企業」透過商業模式解決一般或特定社會問題,在市場機制中自給自足、實踐社會公益目標;然而如何確保其公益核心價值不致因資金引入而飄移,是社企的一大挑戰。「雙重股權結構」或可作為解方,例如創始股東對特定事項保有否決權或複數表決權,有利於維持公司原始的公益宗旨。 |  |   |  |  
        
          | NPO及社企-反思新視野 |  
          | 林依瑩 自律聯盟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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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發生急難災害時往往大批物資湧入災區,卻未必契合需求,甚至腐敗損毀。民眾捐實物而捨捐款,根本原因在於欠缺社會信任。社會信任的改革並非一蹴可幾,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致力推動公益團體財務透明、募款誠信、服務效率及良善治理,透過聯盟成員簽署自律公約、公開運作狀況及業務資訊,滿足 |  
        
          |  | 民眾知的權利以提升信任度;同時與連鎖通路合作,建置高效能的待用物資整備平台,使捐助方能即時獲知物資需求項目及數量、需求方就近自通路領取所需,節約社會資源及社工的勞力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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