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pril 2021
 
從營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範轉移
江永楨 法官
社會企業發源於歐洲,近年來全球蔚為風潮,八大工業國組織(G8)報告指出,為創造更大的社會影響力,各國皆應鼓勵社會使命企業,尤其著重在「兼益企業」之法律與市場架構的建立。「社會企業」概念可略分為歐陸的高度規範模式與美國的低度規範模式;英國的社區利益公司定位於第三部門下的嚴
格規範模式,通常以政策優惠搭配管制的立法;美國的公益公司定位於市場下,無特定優惠及政策配套。
本課程由營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範轉移,闡述世界各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借鏡美、英、義等國社會企業的立法例,提出我國社會企業法制的具體發展方向及內容,藉由立法的建置,為具社會使命的企業提供一個新的組織型態選項,與一般營利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CSR)有所區隔,帶動更多的企業致力於社會影響力,與社會和環境共益共好。
 
社會創新企業使命維繫、經營者當責與公益報告
朱德芳 教授
社會使命型企業具有以商業手段達成社會目的之特色,惟社會目的是比遵守法律更高、比營收更抽象的標準,是否達成往往見仁見智,企業負責人被訴風險較高。美國《模範共益公司法》、《德拉瓦州共益公司法》對於董事平衡考量利益之決策,以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 BJR)降
低其被究責的法律風險。本課程聚焦於社會創新企業之使命維繫、經營者當責及公益報告,透過案例討論及借鏡美國社會企業的立法例,檢視我國實務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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