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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黃海寧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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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為民生的根本,食品衛生安全攸關人民的生命與健康。食品是貨品貿易中最重要的物資之一,經常跨境/國流動,食品輸出入的禁止或限制,以及進口國對於食品的邊境與國內管制,經常在成為經貿談判重點,是以無論對人民亦或國家,食品衛生安全與管制皆是極具挑戰的議題。是否及如何管制以確保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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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安全,是一門法律與科學交錯的複雜學問,涉及健康風險評估、科學證據、國際標準或準則的適用,法律上亦涉及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與執法界限、母法與子法的條文詮釋、多邊及雙邊經貿協定的規範、以及在科學不確定的情形下國際與國內諸多一般法律原則的運用。
2014年理律盃模擬法庭競賽賽題係以上述為框架所設計,透過模擬行政救濟程序,啟發對食品衛生管制法律與政策的思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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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食安法規體系 |
田仁杰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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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曾發生多起食安事件,事後往往伴隨著修法,本課程簡述食安法之修法歷程,再談食安法之規範重點和管制手段。
食安法規範之重點包含(一)針對食品業者之管制:首先是自主管理,相關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以及符合最低檢驗週期,將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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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自行檢驗或送交檢驗;其次,針對有造成社會重大影響之虞之食品業者,設有應取得第三方驗證之規定;再者,所有業者均應登錄始得營業;最後,業者應建立追蹤追溯系統,追蹤產品之流向並追溯產品來源。(二)針對食品標示的規範:應清楚標示產品之品名、有效日期、內容物名稱、營養標示等等;國內製造之食品應標示製造或負責之廠商,輸入食品應標示國內負責之廠商等。(三)針對食品廣告之規範: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且不得有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安全之管制手段,在民刑事、行政責任之外,亦規範得要求追繳利益所得以對抗大型食品公司,並有吹哨者機制,檢舉人之檢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可能會有相應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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