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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金融科技發展多由傳統金融業者主導,近來許多新創金融科技業者因具備技術、資金、客戶、通路等資源,紛紛對跨足金融領域躍躍欲試。新興科技應用於金融領域,提供了許多創新的金融服務與金融工具,在網路化與數位化方面推展了網路保險、網路證券、網路借貸、網路眾籌、數位支付、網路銀行等;在自動化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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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方面出現高頻交易、理財機器人、理賠機器人等;在生物科技化方面促成了指紋辨識、人臉辨識等;在區塊鏈化方面,虛擬通貨、區塊鏈資訊分享系統、數位貨幣方興未艾。創新的服務依其不同科技特性,需要不同的金融法制,也衍生了新的風險控管問題。 金融監管限制特定的金融活動,以保護消費者以及維持金融系統穩定,惟法規障礙不利於金融創新發展,業者必須分析新興業務定性與法遵議題,涉及特許業務者須取得許可、受相關監管。為了平衡監管需求與創新發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允許特定的金融科技創新業務在有限的範圍內試營,釐清業務所涉法規,作為修改金融法規的參考。如何兼顧金融科技產業的發展與監理風險的控管而取得平衡,成為金融科技監管法制的困難議題,也引發了對傳統金融監管理論與法制真正內涵的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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