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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因應全球反避稅潮流
陳敬宏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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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13年提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問題報告及15項行動方案,係戰後國際稅法最大的變革,對各國國內法影響重大,引領國際反避稅潮流;2021年就BEPS 2.0之包容性框架達成協議,持續BEPS行動方案,提倡金融帳戶自動資訊交換機制,並推動跨國集團需提交企業主檔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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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別報告,以公平稅收分配與最低稅負制兩大方針因應全球經濟與稅務新形態。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在國際稅法上長久以來皆為重要議題,台灣於2016年修正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引進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防杜營利事業將轉投資事業賺得之盈餘保留在國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不匯回我國的問題,CFC制度將於2023年施行。 本課程介紹OECD引領的全球反避稅潮流,包括促進國際稅務資訊分享的共同申報標準(CRS)、全球最低稅負制(GMT)、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以及實際管理處所制度(PEM),並闡釋國際稅法環境變遷與企業社會責任覺醒的連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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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因應全球反壟斷潮流
吳為涵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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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經濟連結與貿易往來愈趨密切,生產與銷售秩序的影響不再侷限一國之內,各國透過競爭法規範企業以達成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目標,管制範圍包括獨占事業不能濫用市場力量、水平競爭者之聯合行為、上下游廠商間垂直限制競爭、廣告不實等。聯合行為(Cartel)為企業最常誤觸競爭法的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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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之一,更是各國的管制重點,惟聯合行為多具密室謀議特質、調查極為不易。我國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是指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惟單憑外觀結果猶不足以判定是否成立聯合行為誘因式執法機制,誘因式執法機制如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乃成為重要利器,吹哨者經由舉發並提供相關證據獲得減免制裁的獎勵,大幅降低主管機關的行政負擔。
本課程聚焦競爭法下的反壟斷法規範,逐一解析聯合行為構成要件,透過國內外反壟斷法代表性案例之介紹,探討當代數位經濟下競爭法面臨之難題,藉此省思反壟斷法對現代企業永續經營發展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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