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January 2023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一)
李劍非 律師
《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突破以往合憲性審查僅能針對抽象法規範的限制,將釋憲標的擴張至確定終局裁判本身。隨著裁判憲法審查新制的施行,各級法院也將對具體個案中所涉及的憲法爭議與主張審慎以待,全面性地落實個案中的基本權保障。
民眾以往認知民事法領域主要適用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較不會如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產生憲法爭議;然而實務上民事案件亦可能蘊含大量憲法議題,諸如是否構成妨害名譽或肖像權的侵害,需要在人格權與言論自由間衡平;公司合併時對於異議股東的權利救濟,涉及股東權與正當程序的判斷;未經授權錄音、錄影的私人取證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需綜合考量不同法益情節輕重與是否符合隱私合理期待等因素。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二)
李劍非 律師
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與內國法化的《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共同揭示「性別平等」的重要內涵。歷來司法院解釋對於性別平等議題多有著墨,如:釋字第365號、452號解釋,認為民法修正前夫妻間特定的差別待遇違反特殊例外而違憲;釋字第490號解釋揭示兵役制度是由於生理差異所生之社會功能不同,因此得為差別待遇;釋字第807號解釋明確指出性別差別待遇構成憲法上「可疑分類」,應以中度標準從嚴審查。除法規明文的差別待遇外,實際適用法規可能產生的間接歧視更為常見,如:釋字第666號解釋指出罰娼不罰嫖會使弱勢女性更為不利;釋字第791號解釋則表示通姦罪的訴追對象往往以女性居多。民事案件也可能涉及性別平權的爭議,常見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妻之特有財產認定(民法修正前)、祭祀公業派下員規約,及性別平權是否為公序良俗條款之內容,均有賴將平權意識納入判斷,落實實質平等之憲法意旨。
 
民事法院裁判也可能違憲(三)
李劍非 律師
結社自由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司法院釋字第724號、733號解釋揭示保障人民結社與否的自由;民事訴訟中,最高法院認為人民團體或商業工會應尊重成員結社的意願,若恣意革除成員資格,則違反效力規定而無效。
延續釋字第396號解釋「有權利斯有救濟」意旨,訴訟權保障於民事案件多有適用,例如釋字第587號解釋認為,民法修正前,子女欠缺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訴訟地位,乃剝奪子女獲知血統來源權利;再如最高法院認為,法院所造成的程序瑕疵不應使人民承擔不利益之結果;又如最高法院大法庭指出,基於人民無法預測法院見解,應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受理視為已提起民事訴訟,倘日後欠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之適格,可透過補繳裁判費補正程序瑕疵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伴隨裁判憲法審查新制的施行以及民事訴訟上訴許可制之設計,可預見未來各級法院針對憲法相關議題的討論與適用將更加活躍,訴訟當事人及代理人應留意於個案中尋求可能的憲法主張。
 
 
財經法與公法的對話: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開啟的契機
李念祖 律師、王文宇 教授、楊岳平 教授、李劍非 律師
企業併購法現金逐出合併暨股東及董事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釋字第770號解釋罕見地以財經法規定作為違憲審查客體。本號解釋強調現金合併制度應確保相關資訊之充分揭露並賦予少數股東有效之權利救濟機制,與財經法學界見解一致;惟現行法規就現金合併已設有少  
數股東之保護,本號解釋卻也留下若干待解的問題。
本號解釋之理解與內容將影響未來企業辦理現金合併時之方式與程序,甚至可能影響合併以外之其它併購模式如股份轉換等。臺大法律系王文宇教授與楊岳平教授、理律法律事務所李念祖所長及李劍非律師,分別從學術 v. 實務、財經法 v. 公法的角度深入對談,探討本號解釋相關問題,期使本質即具跨法領域交流之釋字第770號解釋,延續其對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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