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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事項
陳毓芬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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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制度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人民認為其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以請求權利救濟。行政訴訟法於111年6月22日經修正公布,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立下新的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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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碑。行政訴訟可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在給付訴訟部分,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包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課程以系統性之方式介紹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事項,行政訴訟之種類、訴訟之先行程序、起訴期限、第一審管轄法院及實務上如何撰寫訴之聲明,期使學員就行政訴訟之內容及實務能有概括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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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Q&A
陳緯人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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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將雙方之間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產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不向法院訴訟,而交由他們所選任的專家(稱為仲裁人),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判斷是非,最後作成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拘束力的判斷。仲裁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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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相比,具有迅速、經濟、專業、中立、保密、有效等優點。常見的分類為機構仲裁與非機構仲裁、法律仲裁與衡平仲裁、內國仲裁與外國仲裁、約定仲裁與強制仲裁。 仲裁協議為關鍵之事項,雙方當事人必須有書面之仲裁協議才能仲裁。仲裁協議可針對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之間訂立一個單獨合約或於主合約當中訂定一個條款。草擬仲裁協議須注意之地方:(1)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有表明提付仲裁的合意(2)爭議須依法得和解者為限(3)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4)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本課程分為上、下二集,以仲裁為主軸,統整常見仲裁問題並闡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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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Q&A(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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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Q&A(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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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理論與實務經驗分享
李家慶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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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相關法規早在民國50年就已制定,但相較訴訟制度而言,國人對於仲裁其實相當陌生;但是在近20年來,使用仲裁解決工程糾紛非常普遍,當然也有褒有貶。在本次課堂中,將跟各位介紹仲裁的基礎理論、以及實務上面經常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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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包括:仲裁的基本觀念、仲裁的協議、仲裁庭的組織、如何進行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判斷的執行與撤銷,以及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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