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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42號、芝麻的開關
李念祖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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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42號解釋的背景是源於國民政府遷台後,來台軍人在兩岸夫妻相聚無期甚至音訊全無的情況下另結連理;兩岸回復交流後,大陸地區之元配依據當時民法第992條「結婚違反第985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的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後婚姻勝訴。當時此類型家庭不計其數,因此廣受社會矚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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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實務中經常可見「法院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合憲、但審酌判決理由或背景情狀顯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概念」的情形。此類案例在過往大法官解釋體系下不一定能受到處理,但本解釋有別於當時其他釋憲案件,特別表示當時民法第992條是為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所必要,是為合憲;但細究本案乃因國家遭遇重大變故,與一般重婚事件有所不同,倘若允許撤銷具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將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妨害社會秩序,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而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施行,更能處理法院適用見解違憲的問題,提供人民更多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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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63號、槍下不留人
李念祖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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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刑法懲治盜匪條例(2002年廢止)規範擄人勒贖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均唯一死刑,引發社會對於被害人保護疑慮的輿論,倘若不論犯罪情節均為死刑,則加害人很有可能為求不使行跡受到偵查而拒將被害人釋放,增添被害人生命危險。釋字第263號解釋中,大法官作出與當時法院及一般人普遍認知不同的解釋,認為儘管懲治盜匪條例規定死刑,但倘法院裁判時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當得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而有裁量空間,避免過嚴之刑罰。本課程說明當年提請大法官釋憲的背景、經過及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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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兩公約
李念祖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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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由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所通過,與憲法同以保障基本人權為宗旨;雖我國對於兩公約之效力及位階仍有爭議,但作為國際人權法典,常為大法官釋憲實務所引用;羅昌發大法官於釋字第64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亦重申我國兩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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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法之制訂可證明對於公約所承認之人權價值有明確直接之肯定。 然而,憲法與兩公約保障人權之方法、效力有所不同,本課程說明當兩者衝突時應如何衡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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