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February 2023
 
釋字第290號、被選與自選
李念祖 律師
劉俠女士,筆名杏林子,年幼時期罹患類風濕關節炎,因行動障礙被迫在國小畢業後休學,但努力自學,完成諸多著作,曾榮獲十大傑出女青年、國家文藝獎章等殊榮,並創辦伊甸基金會。1989 年,劉俠女士欲參選立法委員,但依當時《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學歷至少要高中畢  
業,劉俠女士無法通過學歷檢覈。在聲請釋憲後大法官指出,早期人民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基於確保問政品質而限制參選立委資格並不違憲;然而隨著教育普及,人民對於候選人的評斷能力提升,參選學歷限制門檻應隨時檢討修正。縱然劉俠女士嗣後未投入立委參選,但在釋字第290號後,立法院立即修法刪除學歷限制,並對就學有實際困難者為適當之規定,值得讚許。
 
釋字第313號、違憲,啥意思?
李念祖 律師
《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港口機場旅客入境出境查驗辦法》第24條於解嚴後廢止,交通部遂以《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搭載無中華民國入境簽證或入境證之旅客來中華民國;違反者依同規則第46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87條規定科處高額罰鍰。由於處罰區間為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其最低額度達原先戡亂時期法規處罰金額10倍之高,當時14家民用航空業者以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方式尋求救濟無果,乃聲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13號大法官解釋指出,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因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依據《民用航空法》授權訂定,惟第29條是交通部因應解嚴之需增訂;而違反之業者適用《民用航空法》第87條第7款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然而,對於聲請人而言,宣告違憲之後,應如何遵循與救濟更為重要。本課程介紹解釋之內容及後續發展。
 
 
 
2019 理律盃研習營 – 大法官解釋中的救濟諭知類型與效力
李劍非 律師
釋字第709號解釋相關爭議發生於94年間,歷經聲請人三度聲請釋憲,至最高行政法院106年終而服膺於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意旨,為當事人開啟救濟之門,作成裁定諭示廢棄原駁回裁定,並另行分案處理實體問題時,已經過12年之久。大法官就此作成三號解釋(第709號解釋、第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處理
同一原因案件當事人之救濟問題,乃因行政法院及行政機關未遵其旨給予當事人救濟,違背了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訴訟權保障迅速有效救濟之核心功能要求。大法官出於對行政法院的尊重而自抑的未於解釋中具體諭知當事人救濟,導致行政法院及行政機關透過訴訟救濟程序持續拒絕給予當事人救濟,如詹森林大法官言:「造成『人民聲請釋憲,縱使成功,對其自身之案件亦無實益』之不合理狀態,使人民無法藉由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以達成『贏回官司』之終局目的,並可能產生『法律或命令違憲而侵害人民權利,卻不許其救濟』之情形。」
不論是以釋字第741號解釋補充釋字第725號解釋,抑或透過釋字第757號解釋補充706號解釋個案救濟諭知之不明確,皆如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757號解釋之部分協同意見書開宗明義所表達的,倘大法官願意以一號解釋一次處理規範審查及人民救濟諭知之問題,當無人民後續為救濟苦苦奔波,以及需要大法官再耗費一號釋字資源作成補充解釋之理。期許將來大法官能於對聲請人有利之解釋案中,依照憲法訴訟權「有權利斯有救濟」之核心領域要求,均給予聲請人個案救濟諭知,讓大法官真正成為憲法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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