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February 2023
 
釋字第509號、法官「用」憲法的救贖
李念祖 律師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俾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刑法誹謗罪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而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設誹  
謗罪屬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之意旨。就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並非課予行為人證明義務;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本課程介紹兩樁聲請釋憲之案件事實、大法官解釋理由及案件後續動向。
 
釋字第560號、恩賜還是權利?
李念祖 律師
本案聲請人為德籍人士,母親於德國逝世,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之勞保事故請求給付家屬死亡之喪葬津貼。勞保局依當時就業服務法規定拒絕給付,聲請人乃提起行政爭訟,並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父母死亡可請領喪葬費用之規定,乃為減輕被保險人因至親遭逢變故所增加財務負擔而設,有別於以被保險人本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給付,兼具社會扶助之性質,應視發生保險事故者是否屬社會安全制度所欲保障之範圍決定之。81年5月制定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5項,就外國人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其不得請領喪葬津貼,係為社會安全之考量所為之特別規定,屬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7條、第15條規定意旨尚無違背。
本課程介紹本案事實、大法官解釋理由,以及省思外國人基本權利保障的範圍。
 
 
 
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保護
余天琦 律師
我國以勞動基準法為主軸的個別勞動法,只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消極保障,任何優於法定勞動條件的部分若任由個別勞方與資方協商決定,對於勞工十分不利,但勞工若以集體勞動關係行使團結權組成工會來實現自我保護,較可爭取更有利的勞動條件。以往集體勞動關係在政治及國情因素影響下,發展
受到相當侷限,但在100年5月1日勞動三法開始施行後,工會組織及與資方對等的談判和爭議力量的發揮,有了重要的進程,本課程將帶領大家認識勞動三法對於勞工團結權、談判權、和爭議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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