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arch 2023
 
釋字第573號、再審不再審?
李念祖 律師
釋字第573號解釋起因於寺廟與兩位聲請人之土地所有權糾紛,大法官認為本案系爭之監督寺廟條例於民國18年公布施行,雖為有效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惟其規定第3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差
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逾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不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該條例第8條及第2條第1項規定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更具意義的是一位聲請人在獲得大法官有利解釋後,因已逾5年再審期間,致無法提起再審救濟,因此釋字第684號解釋大法官於作成解釋前通知聲請人,得於解釋作成後提起再審;再到釋字第800號解釋確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提起再審之訴者,原聲請案繫屬司法院期間,應不計入再審最長5年期間,乃保障權利救濟之演進。
 
釋字第603號、誰的身分證?
李念祖 律師
民國86年制訂通過之戶籍法第8條第2、3項規定請領身分證,應按捺指紋並錄存,未依規定按捺指紋者,拒絕發給身分證;民國94年85位立法委員認此規定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惟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面對AI你真正該擔心的是什麼?資訊、隱私與演算法決策的挑戰
邱文聰研究員 中研院、王大為 副所長、張宏賓 律師、Mark Shope 律師
第一波AI仰賴規則(rule-based),專家系統不能自動更改知識庫以調整現有規則或增加新規則;第二波AI由數據所驅動(data-driven),經由數據分析、機器學習、演算法等,電腦可以模擬人類的學習行為獲取新知,並重構自身知識庫來改善性能。倘若AI在應用上只是模仿人類行為,不過是提升工作效率,  
實無機器取代人力之問題;正因有能夠發現隱藏模式的AI可在大量數據中找出不同行為之間的相關性(correlation),甚至可以跨越因果關係(causation)不明的知識缺口,故在精準投放廣告、找出潛在罪犯等領域深具優勢,而挑戰到人類的工作權。機器學習需要大量資料藉以辨識出運作模式,然而在個資獲取上應如何權衡「利用之公益性與必要性」與「自主權保障程度」?若欲達成GDPR對於個資保護和隱私的要求,資料會否喪失可利用性?個人化演算法是否會造成同溫層效應?本講座探討資訊、隱私與演算法決策的挑戰,試圖尋求妥適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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