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March 2023
 
釋字第653號、720號 看守所內的基本人權
李念祖 律師
釋字第653號解釋為看守所中的羈押人挑戰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案件。特別權力關係指國家或公共團體等行政主體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在一定範圍內對相對人有概括的命令強制之權力,而相對人負有服從的義務。釋字第653號解釋排除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對受羈押人的適用,具有深遠的影響。大法官釋明憲法第  
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釋字第653號解釋要求立法機關2年內檢討改進,然遲未修法導致受羈押之被告救濟無門,釋字第720號解釋宣告在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人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作為救濟管道。
 
釋字第654號、州官也不許放火
李念祖 律師
釋字第654號解釋以當時的羈押法第23條第3項、第28條是否違憲為爭點。本號解釋確認了辯護權的範圍,是憲法史上保障訴訟權的里程碑。大法官釋明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會見時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屬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為使被告能毫無罣礙地與辯護人討論案情,應創造被告與辯護人會見時得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的環境,尋求法律辯護的保密性,建立被告對辯護人的信任,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若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予以監聽,辯護權無法形成有效防禦,形同辯護權歸零。
 
釋字第684號、階段性的禮物
李念祖 律師
特別權力關係適用於學生、公務員、軍人與受刑人四種身分之人民,係指一方取得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負有服從義務的關係。釋字第382號解釋排除使用特別權力關係理解學校與學生關係的司法舊例,採取身分說,於學生身分發生得喪變更之重要事由時,允許學生對學校提起行政訴訟,將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跳脫特別權力關係,但尚未完全進入一般權力關係。釋字第684號解釋採取基本權利說取代身分說,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784號解釋學生回歸一般權力關係,與一般人民一樣受有違法處分時,即得依行政訴訟法起訴,不限於基本權利受侵害之情形。
本課程依時序介紹釋字第382號解釋、釋字第684號解釋、釋字第784號解釋,闡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從上下隸屬關係轉變為平等關係,見證法治進步之過程。
 
 
 
刑事律師在作什麼?–談有效的辯護
宋耀明 律師
以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為線索,探尋如何能有效辯護,如何發揮律師的正常功能,對律師制度如何改革將有正本清源的功能指導意義。釋字第654號解釋:「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
發揮防禦權之功能。」揭示我國律師之有效辯護已為憲法基本權利內容。本課程律師透過自身檢察官與律師的經歷,說明我國實定法下妨害律師有效辯護之障礙,並分享律師執業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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