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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89號、禁止跟追與新聞採訪自由
李念祖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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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89號解釋背景為報社記者對公眾人物跟追並拍照而遭報警檢舉,警方以聲請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1,500元;聲請人聲明異議,經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主張法院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第11條新聞自由、第15條工作權、第23條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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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規定。大法官釋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另一方面,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者,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前述規定處罰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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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37號、打開黑盒子
李念祖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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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聲請閱覽偵查中聲羈卷證,檢調機關主張法律未賦予偵查中閱卷權、僅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獲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確定。大法官受理釋憲聲請,並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憲法法院解釋要旨為:偵查階段之羈押審查程序,係由檢察官提出載明羈押理由之聲請書及有關證據,向法院聲請裁准之程序;此係法官是否裁准羈押,以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之依據,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自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俾得有效行使防禦權。惟為確保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於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自得限制或禁止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偵查不公開固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然羈押審查程序中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必要資訊,係保護犯罪嫌疑人憲法權益所必要;且就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資訊之範圍,解釋意旨設有除外規定,已能兼顧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保護及刑罰權之正確行使,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之實現。修法前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得獲知者僅為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並未包括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與憲法所定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不符,刑事訴訟法應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解釋意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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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扣押程序之理論與實務
湯偉祥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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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扣押在理論發展的層面相當成熟,然而實務的操作與理論面、法規面存有相當的落差。講者曾任檢察官將近十年,居於搜索/扣押發動者、甚至可說是主導者或決策者的地位,轉任律師後完全轉換角度,協助當事人在國家發動公權力的時候,力求保障個人的權利避免無端受到侵害。實施搜索、扣押時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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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避免地會侵犯個人的人身自由與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保障不僅及於受搜索人的身體自由或隱私權、財產權,還牽涉到新聞自由。如果搜索、扣押程序涉及違法,刑事訴訟法載有提出救濟的途徑;如法院認程序確實違法而予撤銷,法院得宣告違法程序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本課程講解搜索、扣押的定義,並藉實例說明搜索、扣押程序的真實狀況;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如何操作與實踐才能兼顧偵查的目的與維護公平正義,甚至如何將高位階的憲法制度性保障落實在具體個案中,法律尚有未明之處,講者亦提出探討與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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