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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時代的隱私權保護
劉定基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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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哈佛法學評論》的《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基於當時美國報紙為迎合大眾,大量報導各種犯罪與醜聞等的社會背景,提出一個獨處、不受干擾的權利,是為隱私權最初的模型。數位時代對隱私權造成嚴重衝擊,改變公私領域與人我之間的界線;電子商務帶來極高效率之餘,個人資料輕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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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遞、累積效應所拼湊的人格圖像與判斷、資料永久儲存難以磨滅等特性,造成個人難以掌握的作用,對隱私造成極大的威脅。釋字第603號解釋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本課程介紹隱私權概念的起源,並探討網路時代隱私權的難題及保護問題、資訊隱私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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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基本原則
蕭秀玲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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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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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個人資料保護基本原則共六項:(1)資料主體為合法、公正及透明之處理(2)目的限制,蒐集目的需特定、明確及合法,且不得為該等目的以外之後續處理(3)資料最小化,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者(4)正確,確保不正確之個人資料立即被刪除或更正(5)儲存限制,蒐集目的消失、期限屆滿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6)完整和保密,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本課程以個人資料為主軸,闡釋個人資料保護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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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消費環境下如何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
蕭秀玲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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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際網路及行動裝置日漸普遍,新型態的數位商品和交易模式陸續出現。消費者使用網路,享受查詢資訊及完成交易的便捷性同時,卻不容易意識到個人資料在線上是否遭到過度蒐集利用、個人隱私活動是否受到不當追蹤,乃至個人資料因為網路零售商或平台服務提供者的資訊外洩而遭受詐騙等威脅。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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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從消費者個人資料爭議案例,介紹消費者及業者在數位消費環境下,如何確保資訊安全,合理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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