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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與人工智慧科技帶來新風險,針對所衍生的科技倫理問題,法律必須設定風險分配機制才可建立社會信任,進而普及科技之應用。媒體衍生隱私侵害風險,電腦科技則擴大隱私風險,因而須創設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以個人對資料之自主權來降低隱私風險。資料已是當代最重要的基礎設施,而資料蒐集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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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需要建置龐大的公共設施,從智慧城市到智慧國家,有賴資料治理與數位投資。數位治理是為了提升公共治理的品質,而資料治理是發展數位治理之條件;透過人工智慧系統執行公共政策,更需重視資料的正確性與代表性。因應人工智慧時代對個人資料保護之衝擊,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針對自動化決策和資料剖析明文規定,在沒有人為參與的情況下,透過技術方式所作成的決定,對於資料當事人產生法律效果或類似重大影響時,資料當事人有權免受該決定的拘束。 本講座由學者專家對談,探究在全球劇烈變局下,台灣應如何建構新時代的資料倫理觀點與資料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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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下的著作權
丁靜玟 資深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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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網路迅速發展,加快著作分享、流通及散佈,也降低著作重製、傳輸、取得的成本,在「複製、貼上、發送」隨手即可完成的時代,侵權隨時可能發生。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人的權益外,更肩負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公益目標。
本課程簡述著作權基本概念、著作權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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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契約,日常使用網路或社群媒體分享超連結、音樂、影片、圖文交流的著作權法律問題,以及AI人工智慧產出著作後的權利歸屬與研發誘因的兩難;結合時事案例分析出資聘人著作的權利歸屬、坊間常見使用知名圖像進行空間營造或穿戴裝扮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及新興科技帶給影音文創產業的影響與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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