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July 2023
 
如何讓專利爭訟的審理更有效率且值得信賴
沈宗原 律師、紀佩君 專利師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112年2月15日經三讀通過修法,同年8月30日施行,目的係為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保障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本次修法透過實務發展累積的案例,彙整各界意見,針對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方向,增訂36條、修正41條,規範密度較原來僅
41條大幅增加,是本法施行十餘年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重點包含(一)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侵害營業秘密案件均由智商法院審理,以各項措施強化訴訟中營業秘密之保護;(二)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引進審理計畫制度;(三)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四)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引進查證制度與專家證人制度;(五)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建立司法與行政資訊交流制度;(六)促進審理效能—技審官報告書將更公開透明;(七)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八)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被害人更能積極捍衛權益;(九)解決實務爭議,修正「更正再抗辯」制度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規定,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
本課程評析「更正再抗辯」之處理方式、特定案件再審限制、資訊交流制度、闡明義務與心證公開等面向,並說明以往訴訟實務中之實例,及修法後律師在訴訟上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專利事務所都在問些甚麼?從專利文件的記載規定看發明人與事務所之間的有效溝通
蔡亦強 專利師
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為發明專利之必要文件,申請人申請專利時,應將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明確且充分揭露於說明書,使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申請人應依申請專利範圍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本課程介紹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要件,使欲申請專利之發明人、企業法務了解專利文件的記載規定,增進發明人與專利事務所之間的有效溝通。
 
 
 
美國專利實務 深入掌握IDS
紀佩君 顧問、王皓正 美國專利代理人
資訊陳報義務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IDS)是美國專利申請中有別於其他國家的特色,尤其在多國申請中,IDS會帶給申請人無法忽視的成本,有時甚至會延後獲證的時間。這種看似對申請人不利益的措施,事實上在其他國家的專利系統中也有本質上類似的規定。
本課程介紹IDS的4W1H:Why (為何要陳報、不陳報的後果)、What (要揭露什麼)、Who (誰有義務陳報)、When (不同時間點的陳報規範)、How (陳報注意事項),讓專利申請人深入掌握IDS的判斷及操作,從而獲取最大的效益;另外討論專利侵權方可主張專利權人違反應盡義務而涉及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作為抗辯,長久以來法院對此種主張的見解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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