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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螢幕,我們的自我
戴伯芬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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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iphone問世,數年間人們每日使用手機的時間不斷增加,數位干擾已成為嚴重的問題。自古重大的科技發展都改變了人的生活與互動方式,手機與社群媒體與人的連結更是史無前例的,這也塑造了本世紀特別的孤獨危機。人們與親友同事的實體互動減少,稀薄的互動不僅使人難以具備同理心,更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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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自身的孤獨感;人寧可在數位氣泡中極力爭取參與,卻面對著社交媒體上的有毒言論、酸民、肉搜、霸凌或排擠孤立。數位技術讓人輕易塑造出特定形象,社交媒體鼓勵使用者扭曲真實自我以換得群體認同,導致人們迷戀數位自我更勝於真實自我;社交媒體成癮已經使人異化了。 如何控制疾駛中的數位火車,如何藉由社會機制、法律規範與企業治理及時控制其負面影響的幅度,不僅需要政府與團體共同努力,更需個人的自覺與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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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機器人與法律
楊谷洋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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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劇作家查别克Karel Čapek在 1920 年的舞台劇「羅森的全能機器人」中讓人扮演機器人粉墨登場,是人類對機器人的初始想像。 1961 年美國的恩格伯格 Joseph Engelberger 創辦世界第一家機器人公司 Unimation 造出機器手臂,嗣後隨著各領域科技的發展,由工業機器人、服務型機器人到娛樂、教育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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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人等各種不同用途、形式、與功能的產品一一推出。人類可以天馬行空的聯想、跳躍式的思考,但人工智慧必須按部就班,無法像人類一樣應付開放式的問題。人工智慧基本上涵蓋兩種能力:「 搜尋 」是根據所選定的對象在一定的範圍內搜尋出答案;「 推衍 」則是利用程式設定一些規則來推論出答案。機器人四大法則(1)輔助而非取代人類的專業工作(2)不試圖諧擬不真實的人性(3)不助長零和的武器競爭(4)永遠要標示出其創造者、控制者與擁有者。 應該賦予機器人「特殊法律地位」嗎?這「特殊法律地位」應該落在哪呢?以機器人所擁有的智慧與行動力,未來勢必陸續進到人類社會。機器人要普遍應用到各個層面,相關的法規必須一一到位,絕對不能忽略機器人的責任歸屬,出事時到底是使用者、製造者、還是設計者該負責呢? 「當機器人不斷不斷地逼近人類,直到它再也無法靠近之時,所剩下的就是人類獨特之處」,通過追求機器人與人類的相似性,更要反思甚麼是人類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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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不上癮:談網路成癮的輔導與教養策略
張立人 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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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韓政府開全球之先,將電玩和酒精、毒品、網路、賭博一起列為5大上癮物,將「電玩遊戲上癮」列為精神疾病,並納入政府個案管理。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明文:「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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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我們該怎麼看待這項立意良善、卻實行困難的法律? 本次講座帶領大家深入探討網路成癮的原因、輔導方式、3C教養策略,並且思考相關法律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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