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August 2023
 
康德的法哲學思想--從個人之義務倫理學到自由之法治國的理論建構
陳愛娥 副教授
  康德處於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的論辯時代,經驗主義否定哲學形上學的可能性;康德嘗試尋求一種不需要古老形上學,但又能超越經驗主義而賦予人之認知以堅實根據的途徑。康德以重新建構倫理性的方式對實踐性哲學加以改造。本課程涵蓋 (一)康德之理性批判;(二) 倫理基礎的重新建構:從相對的幸福
到絕對的良善意志;(三) 法的概念:法理論與道德理論的劃分;(四) 法與國家的建構:自由之法治國的理想;(五) 影響:私法與公法層面。康德哲學凸顯倫理上的自律性,其影響尤其顯現在人民作為民事法上主體得以自由決定的私法體系。康德的市民法治國思想對德意志 19 世紀政治發展也有顯著的影響,在法國大革命與普魯士一般邦法典(1794 年)之前一個世代,康德就已支持法治國的理念,要求原則性地限制支配權的行使, 為近代人權理念提出最高的標準。從更深的文化層面而論,嚴格的義務倫理學對於德意志關於國民、國家公務員與軍人,尤其是 19 世紀正在逐漸形成之普魯士公務員倫理的觀念,具有深刻的影響。
 
為什麼是法治國? 康德法學的當代新解
江玉林 教授
康德視自由為法理念的核心,並堅持共和憲法與法治等主張,使他成為當今德國憲法秩序法治國(Rechtsstaat)原則的先驅。然而現今的法治國原則是否合乎康德主張的普遍的法理念,並符合他所堅持共和憲法的法的狀態?康德強調國家法必須以先天純粹理性的自由與法等理念為基礎,因此被認為是「法-國家-  
學者的學派」(Schule der Rechts-Staats- Lehrer)第一人。康德法學包括了法的國家與法的公民社會;在倫理的國家(ein ethischer Staat)中,人因普遍的道德法則而結合為一個倫理的共同體,皆以趨善避惡的各種德行要求自己,同時也節制自己與他人之間的人際互動。學者論述法治國(Rechtsstaat)重點在於保障個人自由,並且以法律來約束國家的行政;警察治國(Polizeistaat)則是以幸福哲學(Eudämoniephilosophie)為基礎,強調國家的任務在於透過警察行政促進「臣民個人以及全體的福祉」。康德抨擊幸福論,認為幸福或快樂根本沒有普遍有效的原則可以提供給法律;只要不侵害他人普遍合法的自由,每個人可以按照自己覺得最好的方式去追求快樂。康德認為能夠克服幸福論所造成國家不法或因革命而破壞憲法秩序安定等棘手問題的唯一辦法,就是訴諸先天的純粹理性,亦即透過實踐理性的形上學,找出以自由為核心並且對所有人都普遍有效的法理念;然而難題是他並無法提出任何制度以有效落實法理念的要求,在代議立法違反法理念對自由的承諾時,也沒有任何機制可要求議會修改或廢止法律。針對幸福論的批判,無論司法審查或違憲審查,至多只是從代議立法機關手上拿到對合法非法、正義與否的審查權;美國最高法院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少數法官所做成的決定,是否確比人民議會做成的決定更符合康德的先天普遍法理念,也更能夠符合他對人性尊嚴的主張?這是康德法學在理念與經驗、理論與現實間難以克服的難題。
 
 
 
2015 理律學者論壇 – 「憲政」與「專政」談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幾個理論問題
馮象 教授
2014年中共第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決定「全面推動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任命的代表、官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就職時,皆須實行憲法宣誓:「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
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馮象教授以「憲法就職宣誓制度」為討論核心,探討其憲法理論和傳統的政治合法性問題。蘇永欽大法官與李念祖律師擔任與談,與會者得以深度理解中國在憲政發展上的制約與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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