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September 2023
 
黑格爾的法律思想初探
陳清秀教授、張志銘教授
  黑格爾法治思想主要體現在對法的含義的深刻解析,以法的本質為基礎構建立法理論及精闢的司法思想。黑格爾的倫理價值觀強調符合事理的普遍性與客觀性,以公平照顧全體人民一般普遍性的公共利益;其辯證法思維方法提供人類思考,在每個獨立的個人自由中尋求共同的普遍性一般利益,以消融相互對立
的個人利益,而融合成一個整體。以法律概念為例,其中一個概念必須超越其本身的界限之分析性及其孤立的定義,而變成鑲坎在諸概念更為遼闊的脈絡裡;亦即「部分」指向超越其本身而隱含「整體」,在整體中包含該部分及其他部分。此種思維方法,有助於法學研究者建構「整體法秩序統一性」的理論,公法與私法統一合作融合為整體法秩序,以發揮法律制度的系統化規範功能,避免公法與私法各自為政,其價值判斷及規範互相矛盾,導致人民無所適從。
張志銘教授在與談中闡釋,康德在啟蒙思想影響下嚴肅思考理性的問題,而嚴謹地將古典形上學限於人類經驗內之範圍;黑格爾批評康德輕信人類的經驗理性可以真正尋得真理,而認為哲學要掌握科學性的知識,首須克服主體與客體、精神與對向的對立。20世紀初量子物理揭示物質同時具有波粒二象性,它既是表像,也是本質;在黑格爾理論下或可放棄「在現象背後的本質」的堅持,真理不是二擇一與對立,而是整體併立。與談中亦闡釋黑格爾「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真實的;凡是真實的都是合乎理性的」等重要論述。
 
黑格爾哲學中「人」的概念
高文琦教授、簡資修教授
康德樹立了理性的地位,成為法的基礎。西方的法歷史是不斷朝向抽象形式理性演進的過程。近代以來,理性因素不斷地科層體制化、法律化、工業化、世俗化,甚至去人化,理性化幾乎滲透到所有領域。表現在立法上,是理性制定的法律,行政與司法必須受法的約束,追求概念的精確、效率、預見可能  
性等;而理性法的最高層次是抽象的形式法,表現出的形式即是19世紀中後概念法學的興起,人也就被抽象成為一種概念。20世紀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入憲代表了 18 世紀以來理性自然法的缺陷獲得改善。本課程在黑格爾哲學體系中對人的概念作出詮釋,問題在於:人是人格主體嗎?人格主體與人性尊嚴的關係為何?再基於此二問題說明人的概念,以及在法體系的地位與意義。黑格爾思想的基本構圖,是由抽象的法過渡到內在的道德,由內在的道德過渡到外在的倫理;外在的倫理是由家庭過渡到市民社會,由市民社會過渡到國家,最後終結於世界史。在抽象的法中,主體是自由並以直接方式表現的自我;主體的自由不在自身之中,而是外於自身,在占有、在所有中。外在的倫理表現在家庭、市民社會、國家,其成員在此制度中實現了自由,此自由可說是人的第二本質。以自由的角度論,抽象的法不足以解決人與人之間的問題,因為涉及每個人外在的自由,必須將抽象的法道德化,以善為依歸。但面對社會產生的新問題,道德化的法律也有所不足,因而必須再予以倫理化,並且透過國家實現最終的自由。
簡資修教授在與談中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針對黑格爾「自己是人(格),並且尊重別人也是人(格)」之言,闡述合約法學者認同以及歧異之處。關於黑格爾將所有權、契約、與不法作為法律分類,與談者對此曾提出體系的融貫論述。至於將人的尊嚴實證法化,在無法量化抽象倫理價值的情況下,恐反有淪入法律適用者姿意裁量之虞。
 
 
 
憲法史─人國之禮裡的正義(四)個人與平等
李念祖 律師
人國之禮是使用儒家語言表達憲法的替代稱呼,講者試圖說明人權就是正義的道理。中華民國行憲已數十年,1947年開始施行的憲法是二戰之後所制定、世界上最高齡的憲法之一,與日本憲法同齡,早於1955年德國的基本法,也早於1958年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若從1987年解嚴時起算,台灣經歷民主憲政應該
無人不知「憲法」一詞的意義。然而,憲法、權利、個人、平等、法治等名詞,雖然人人知其然,郤未必人人同意或知其所以然,也就不易體會此等觀念與自身的關聯性與重要性。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或許是憲法意識與人權意識的缺乏。
本講說明「個人」與「平等」在現行憲法的人權條款中如何佔據著最為顯赫的位置,也講述傳統社會如何欠缺個人意識與平等意識,以及個人的平等意識如何從陌生變為顯赫,進入了憲法。講者對照平等觀念在西方的發展,說明個人意識與平等意識在憲法意識中的當代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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