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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是憲法基本權嗎?
李念祖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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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以為人,享有基本人權,有決定自己主體地位的權利,是成就人性尊嚴的基本條件;憲法第7至21條規定平等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等各種基本權,而憲法第22條更規定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存在於人民與政府的關係間,是指對政府、公權力機關所主張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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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權是指團結權(組織工會)、團體協商權(簽訂團體協約)、爭議權(從事勞資爭議的權利),規範勞資雙方間的權利。勞動權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嗎?勞工跟國家之間有主張勞動權的可能嗎?
本課程透過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探究,由釋字第373號以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之基本人權,來解釋從事各種職業之勞動者得組織工會,並令企業負有相應之容忍義務,以實現保障勞工勞動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中,許志雄、黃瑞明、黃昭元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提出勞工基本權為典型社會權的概念,認為從思想源流、人權歷史、制憲背景及比較憲法角度觀之,工作權本屬社會權;勞工得基於與雇主間的特定社會關係,請求政府命雇主向自己為給付。此見解在實務上雖為少數說,然而有許多問題值得思考。至於公務人員,儘管在整個法制規範中,公務人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自其與一般勞工於職場環境之地位似無不同此點觀之,公務人員是否無法主張勞動權,也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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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
郭玲惠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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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所不僅涉及勞方與資方,且涵蓋所有勞動議題。勞動法並非一部法典,而是散佈在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在處理勞資議題時,應思考勞資之間所需為何,不偏頗於勞方或資方,從勞資關係中尋求共識,建立制度體制。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釋明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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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因此「從屬性」成為勞動契約之最重要特徵;然而勞動基準法並未明確界定如何判斷具有「從屬性」,僅能透過判決解釋以具體化「從屬性」之範圍,最高法院認為應包含「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與「組織上從屬性」之特徵。 本課程闡釋勞動契約定義、契約當事人認定、勞動事件管轄法院、適用法規、勞動契約迷思等,以及介紹新型態的勞動契約例如:派遣等,並透過釋字第740號解釋、勞動部函令等探討實務上的勞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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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
蔡明誠 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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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本來是兩個主題,其中權利義務存有相當的衝突,而兩個主題又有一定的關聯性;其權利義務的衝突不只是民刑訴訟或相關行政訴訟的問題,還有憲法上的人權問題必須思量。我國《營業秘密法》從1996年僅有民事責任之軟性立法,至2013年增加了刑事責任;而為權衡雇主與員工間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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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義務,2016年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增修案,明確規定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之要件規範。這些立法對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實務都有重要的影響。 我國近年幾例因高階主管離職後外洩營業秘密導致企業利益嚴重受損案件,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議題受到高度的重視。歐盟有一些新的規定,顯示國際間也越來越重視營業秘密的保護。 蔡大法官從立法沿革起始,講述各國比較法異同、分析智慧財產各種保護標的之本質及修法核心因素,並以翔實的實務判決呼應,提出其嶄新的見解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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