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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爭議程序與手段
蔣大中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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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本質上具有對立性,雙方的訴求、利益與立場均不相同,在各方經濟地位不平等的情況下,產生衝突不僅影響勞動關係的安定性,亦會動搖社會的根本秩序,進而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如何促進勞資關係的和諧發展與勞資爭議的解決,為勞動關係所應重視的課題。我國處理勞資爭議訂有二法:《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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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爭議處理法》基於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之立法目的,於民國98年修正公布全文66條,其後雖有部分條文之修改,惟整體架構維持不變;《勞動事件法》基於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之立法目的,於民國107年制定公布全文53條並自109年施行。 本課程以處理勞資爭議的法律規範為核心,從立法目的及處理原則談起,首先介紹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勞資爭議區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並依序說明調解、仲裁、裁決三種程序。接著說明勞動事件法所包涵勞動事件之範圍、與民事訴訟法間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勞動事件裁判費之優惠保障,以及起訴前原則上應先透過法院勞動調解之法定必要程序,調解不成立時才得進行勞動訴訟程序;並就訴訟程序中提出文書之義務、移付調解、不履行補償金、假執行、定暫時狀態處分(假處分)等特別規定加以闡明,透過介紹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期有助於對勞動爭議程序建立基本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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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爭議程序與手段(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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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爭議程序與手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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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件實務解析
方金寶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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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資訊科技業包含大量專業知識及專利技術,且業者往往需投入大量資金、成本,才能在市場競爭上搶得優勢,所以當擁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員工接觸公司的專業知識時,雇主以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與保密條款等機制,防止企業間的挖角、勞工跳槽,以及營業祕密外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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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係指事業單位為了保護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是維持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他約定在職期間或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工作。以往勞基法第9條之一尚未修正時,官於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曾有五個原則供實務參考,然而法院對於這五個原則的適用有不同的見解; 104年12月16日勞基法將過去較有爭議的部分納到第9條之一,明定四個原則之後成為法律上的準則。本課程以實務案例講述競業禁止條款、保密條款、勞動契約終止等勞動法上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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