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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解決—勞動事件法下之勞動調解
施穎弘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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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因應勞資爭議之特性,使勞雇雙方當事人於程序上實質平等,也使法院更加重視勞動事件,達到實質公平審理、有效救濟的目標。在「專業的審理」上,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在「強化當事人自主及迅速解決爭議」上,建立勞動調解程序、採勞動調解前置原則、並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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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程序與後續訴訟緊密銜接;在「減少勞工訴訟障礙,便利勞工尋求法院救濟」上,採便利勞工的管轄原則、調整程序費用負擔、強化訴訟救助;在「促進審判程序與實效」上,明定應限期終結程序;在「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上,關於勞工聲請保全處分與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皆有規定,以因應處理勞動事件程序上的需求。 本課程以勞動事件法為主軸,講解勞動調解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流程,對照民事訴訟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規定,從調解委員會之組成、調解程序、法律效力等歸納三法之差異,以及勞動事件法的準仲裁、職權適當方案、平允方案,並以司法院統計數據說明勞動調解之實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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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僱傭關係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朱仙莉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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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四章保全程序因迥異於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備受矚目。勞工得於遭到解僱、僱傭關係之存否發生爭訟時,聲請為繼續僱佣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此乃在權利爭訟過程中為避免顯然之不正,由法院介入為權衡利益之中間性規制,或使請求權或法律關係先行為一定程度之滿足,以提供權利人有效之權利保護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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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以勞動事件法保全程序為核心,介紹第48條因生計困難、第49條恢復僱傭關係及第50條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律要件及效果,並聚焦於恢復僱傭關係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律爭議,另就員工是否有就勞請求權、繼續僱用得否強制執行、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雇主可否再次解僱員工等實務議題進行探究,有助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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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導論
李家慶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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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社會早在訴訟制度之前,就已有其他紛爭的解決機制;現今西方社會有感於訴訟耗費大量勞力、時間、費用,而大力推動迅捷、富於彈性、費用低廉的調解機制。本課程講解何謂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其發展之原因與條件,及其法律依據與效果,並介紹各種不同ADR解決機制,檢討其發展現況,且展望其未來之推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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