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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權作為一種金融工具-論我國強制性碳交易市場的監理模式
何嘉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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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氣候威脅日劇,全球暖化成為21世紀最嚴峻的問題之一,碳排放乃氣溫上升的元凶,更成為管理重點。在日漸發展的碳管理工具中,碳交易制度在國際上受到不少青睞,許多經濟體更視之為新興商機,但也引發一系列監理問題。碳交易市場的規範關鍵在於如何界定碳權的性質,將碳權理解為一般商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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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抑或將其視為金融商品而施以金融監理?以及碳交易市場上可能的詐欺與不實資訊氾濫應如何設計規範等根本問題,仍有待主管機關建立清晰的監理邏輯,以引導碳權相關產業有序的發展。本研究案盤點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的碳管理工具,歸納我國碳交易市場可能潛在的監理問題,再比較國際上的碳交易監理法制,思考我國在自願性碳交易市場成熟後推動強制性碳交易監理的可行架構,以為推動政策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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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效力與管轄權之角度探討全球航空業的減碳治理
程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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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氣候變遷、減碳議題共識提升,國際間採取多方合作訂定國際條約的方式來確保社會環境的安全。本研究案透過研究各類氣候變遷之國際協定以及歐盟法院Case C-366/10訴訟管轄權爭議,試圖釐清國際航空業管轄權之歸屬,及整理分析CORSIA及EU-ETS兩大航空業減碳體系所遇之困境,進一步聚焦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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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業減碳跨境管轄及雙重管轄之兩項爭議。單邊主義本身並不違法或不正當,其合法性取決於採此手段之情況,歐盟法院認為ETS自始至終僅適用於歐盟境內機場,無產生跨境管轄問題,然而歐盟ETS採單邊主義手段,並不符合例外適用之要件,恐造成其他國際議題亦採取此手段,則有擾亂國際法秩序之疑慮。雙重管轄是另一項爭議,如不同區域皆發展類似歐盟ETS之系統並且國際間已有CORSIA制度,必然會有管轄競合及架空CORSIA制度之問題,此時航空業者應遵守何種監管制度,在相互競爭的規範和利益間,如何在不破壞國際法架構下明確劃分國際間管轄權,並且達成航空業實質減碳之最終目標,即為本案主要探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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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溫室氣體對我們不再友善─談減碳與淨零、調適與資源循環利用
張敦威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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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吸收地表的輻射熱並放射回地表,地球才能維持適合各種生物的氣溫,然而工業革命後化石燃料的使用導致溫室氣體不斷增加,暖化現象造成全球性氣候變遷和生態的重大危機。
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凝聚共識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防止氣候變遷;繼而有1997年的《京都議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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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2015年的《巴黎協定》、2021年的《格拉斯哥氣候協議》。2021年歐盟提出CBAM法案,要求進口商對碳密集型產品依據碳排放量完成採購相對應的CBAM憑證(CBAM Certificate)。2022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上市公司須揭露直接與間接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若企業的供應商與經營夥伴排碳量龐大、或被納入企業自定的排放目標內,亦須揭露供應商與經營夥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碳、淨零已成為世界趨勢。 本課程介紹我國及國際關於減碳、淨零的立法近況,並從個人、企業、政府角度思考,分享如何立足現在、放眼未來,共同為人類萬物永續生存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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