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January 2024
 
公立大學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行為性質之研究
─從實務見解之演進為中心
王傳昕
公立大學所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措施,是對教師於憲法上工作權所涵蓋之教師身分保障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行為,而性質定位影響得否為行政救濟及救濟程序。公立大學聘僱教師屬內部組織範圍而受憲法大學自治之保障,對於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得否提起行政救濟,亦涉及大學自治  
保障問題。本文分析實務對於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性質及公立大學得否作為行政救濟主體,及近期憲法法庭見解,就所欲保護之法益及欲達成之目的予以研究。
 
我國軍人權利保障制度評析─以懲罰之救濟為中心
陳韻嵐
  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影響,過去軍人權利救濟相對困難;隨著時代變化,國軍建立了申訴、權益保障、訴願等多元救濟制度,卻也可能造成制度重疊與衝突,使機關與權益受損之當事人無所適從。本文檢視並歸納各種現役軍人針對懲罰之權利救濟管道及相應程序,進而探討釋字第785號解釋對於軍人權利救
濟制度的影響,並就各制度進行分析比較,探討現行軍人救濟體制的不足和實務運作衍生的法律問題,期有助於完善國軍救濟制度,在捍衛領導統御同時也能落實法制,兼顧官兵權益。
 
 
釋字第684號、階段性的禮物
李念祖 律師
特別權力關係適用於學生、公務員、軍人與受刑人四種身分之人民,係指一方取得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負有服從義務的關係。釋字第382號解釋排除使用特別權力關係理解學校與學生關係的司法舊例,採取身分說,於學生身分發生得喪變更之重要事由時,允許學生對學校提起行政訴訟,將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  
跳脫特別權力關係,但尚未完全進入一般權力關係。釋字第684號解釋採取基本權利說取代身分說,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784號解釋學生回歸一般權力關係,與一般人民一樣受有違法處分時,即得依行政訴訟法起訴,不限於基本權利受侵害之情形。
本課程依時序介紹釋字第382號解釋、釋字第684號解釋、釋字第784號解釋,闡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從上下隸屬關係轉變為平等關係,見證法治進步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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