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February 2024
 
初探日本排放核廢水所涉之國際法議題
吳郅文
日本政府決定於2023年8月開始且持續約30年分次排放核廢水,此舉引起日本國內、鄰近國家及太平洋周邊國家高度關注及疑慮。日本可能違反聯合國海洋公約對海洋保護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日本尚有其他方式處理且其國內土地仍有空間續建儲水槽,而其排放至海洋的決策並未與鄰近國家協商。日本排放將長  
達30年,30年持續排放是否會對海洋生態或人類造成傷害尚不可知。我國雖有相關報導,惟多著墨於潛在的環境危害及政治角力,較少談論國際法爭議。本文從聯合國海洋公約、國際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及以往相關案例,討論分析日本排放核廢水行為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論環境權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公害事件為探討中心
林郁庭
  現行法並未對「公共財」明確定義,此名詞來自於經濟學的概念,特性為不可排他性及無敵對性,多數自然資源即屬之,亦稱為「環境財」。人們享有科技進步的同時,亦對環境帶來極大衝擊。倘若自然資源受損害,得否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加害人如何特定?請求主體為何?由於損害結果難以量
化,應如何衡量金錢賠償?環境侵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因其具有間接性、持續性、廣泛性及複雜性,而生侵權行為人不明、因果關係難認定、罹於時效及無法界定侵害程度與範圍等困難。本研究期有助於建立完善之損害賠償機制,使受害人獲得賠償,而加害人能夠負荷該責任,以達雙贏局面。
 
 
企業綠色發展與環保法律遵循
蕭偉松 律師
環境法律在某種程度上,是將環境能夠承受污染的容量作成具體的規定,它兼跨法律、技術與管理層面。許多企業都拿到ISO認證,理想上都應該切實做好環保,然而一旦實施環保法律遵循查核,卻發現很多規範沒有落實,危機重重。如何從執行面、管理面確保產業的實務操作與法規完全一致,是非常不容易  
的;而企業如果不妥善處理,隨時都可能面臨經營的危機。環保已成為企業發展的限制條件,儼然成為企業刻不容緩之課題。
大陸地區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設立綠色發展基金,並以金融上的誘因引導環保的推動,例如綠色企業與非綠色企業在取得貸款上待遇迥異。這些制度要能夠推行,基礎在於一定要有環境風險的控管、管理,要清楚地規定違反環保法規的法律責任,要有環保體檢的制度,另外還要建立環境安全的隱患排查與防範能力、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等。本課程從業界實務經驗探討環境污染的代價、環境污染事件之處理、企業綠色發展之必要性,以及企業究應如何作好環保法律遵循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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