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
經本會委託之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條件以及研究議題與規劃方案審查後,決定是否提供獎勵。獎勵之提供與否由本會全權決定,於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通知學生申請人與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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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研究案獎勵期間自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底止,計八個月,完成研究論文之學生將獲得獎勵新臺幣四萬元。於獎勵期間內,學生申請人每二個月期末提出當期進度報告書,依申請書內容(含摘要及大綱、研究動機與研究問題、文獻回顧與探討、研究方法及步驟、參考文獻、指導教授指導內容),就當期研究進度詳實報告;共四期進度報告書與論文經指導教授載明指導內容並簽署、嗣經審查委員審查認可後,每期得各申請預支研究獎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學生申請人應於研究案獎勵期間開始後六個月內提出完整論文,請指導教授審查。學生申請人應於八個月期末前依指導教授意見與審查委員建議修改論文,確認完稿後,繳交研究論文,以紙本連同電子檔,掛號郵寄至本會會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5號2樓(以郵戳為憑)。 指導教授於期末指導完成時獲得指導費新臺幣二萬元。撥款事宜依本會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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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研究案經本會核定後應依方案進行研究,不得任意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學生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本會同意者,本會得另為審酌。 遲延繳交任一期進度報告書,或研究文件不符合申請要求而未能如期改善者,視為未能執行研究案。 本辦法旨在鼓勵學生提升研究方法之學習,學生資格變更或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未能如期如質進行研究案者,本會得註銷或中止獎勵,或婉拒日後另行提出之申請。 指導教授資格變更或不符本辦法規定,或無法指導學生進行研究者,學生申請人須辦理研究案註銷、中止、或更換指導教授,本會得視情況註銷或中止獎勵。研究案註銷、中止後,學生申請人應即繳回已預支之研究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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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會為鼓勵學生,得協助洽學術期刊刊登本研究案論文全文、摘要或其部分內容,或將之登載於本會之出版品或網頁,不另支付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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