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案獎勵辦法
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案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一、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鑒於目前法律活動鮮有不超越國界限制者,包含涉外因素的議題成為法律工作者必須關切的重點,在專業人才的養成過程中,建立超國界法律思維,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外國法、內國法均置於同一平台上為思考,強化國際觀與解決超國界問題的知識和能力,已是刻不容緩,因而鼓勵大學法學院學生強化超國界法學議題之研究,提升研究方法之學習,以因應本世紀在全球化與數據化浪潮襲捲下的法治發展需求,為此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獎勵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論文應以中文或英文撰寫,本文以一萬五千字以上、二萬五千字以下為度,限學生申請人專為本申請所撰寫之論文,以落實獎勵研究與學習之旨,不得使用為其他目的撰寫或改寫之論文或一稿多用(包括學位論文)。經本會審查獲得獎助者,如擬增修供其他獎助或用途(包括學位論文),應通知本會審酌處理。

三、 本辦法獎勵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同一研究案限一位學生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度以申請一研究案為限;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二研究案為限。學生申請人及指導教授之基本資格如下:
  (一) 學生:學生:本國大學法學院具正式學籍之二年級以上在學學生,或以法律為雙主修之學生(包括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但推廣部、在職班、學士後/進修部學生除外),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者。
  (二) 指導教授:本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對學生申請人研究主題具學術專長與論述者。
     
四、 學生申請人應依本會之規定在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列文件申請,以電子檔寄至本會:foundation@leeandli.org.tw,電子郵件未到達或逾時,或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而未於期限前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 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案申請書。
  (二) 指導教授評估意見。
  (三) 指導教授個人資料(含近十年著作目錄)。
  (四) 學生申請人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與歷年成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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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本會委託之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條件以及研究議題與規劃方案審查後,決定是否提供獎勵。獎勵之提供與否由本會全權決定,於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通知學生申請人與指導教授。
   
六、 研究案獎勵期間自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底止,計八個月,完成研究論文之學生將獲得獎勵新臺幣四萬元。於獎勵期間內,學生申請人每二個月期末提出當期進度報告書,依申請書內容(含摘要及大綱、研究動機與研究問題、文獻回顧與探討、研究方法及步驟、參考文獻、指導教授指導內容),就當期研究進度詳實報告;共四期進度報告書與論文經指導教授載明指導內容並簽署、嗣經審查委員審查認可後,每期得各申請預支研究獎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學生申請人應於研究案獎勵期間開始後六個月內提出完整論文,請指導教授審查。學生申請人應於八個月期末前依指導教授意見與審查委員建議修改論文,確認完稿後,繳交研究論文,以紙本連同電子檔,掛號郵寄至本會會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5號2樓(以郵戳為憑)。
指導教授於期末指導完成時獲得指導費新臺幣二萬元。撥款事宜依本會通知辦理。
   
七、 研究案經本會核定後應依方案進行研究,不得任意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學生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本會同意者,本會得另為審酌。
遲延繳交任一期進度報告書,或研究文件不符合申請要求而未能如期改善者,視為未能執行研究案。
本辦法旨在鼓勵學生提升研究方法之學習,學生資格變更或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未能如期如質進行研究案者,本會得註銷或中止獎勵,或婉拒日後另行提出之申請。
指導教授資格變更或不符本辦法規定,或無法指導學生進行研究者,學生申請人須辦理研究案註銷、中止、或更換指導教授,本會得視情況註銷或中止獎勵。研究案註銷、中止後,學生申請人應即繳回已預支之研究獎助金。
   
八、 本會為鼓勵學生,得協助洽學術期刊刊登本研究案論文全文、摘要或其部分內容,或將之登載於本會之出版品或網頁,不另支付報酬。
   
九、 申請人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為本申請所自行創作,並無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研究案之構想、執行或成果並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亦無違反法令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如有違反情事,申請人喪失獎勵資格,並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與本會無涉;倘已受領獎勵,應繳回研究獎助金。
   
十、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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