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讓員工自主管理工作時間,不要求打卡或管制出勤狀況,員工也歡迎這種人性化的管理方式。為什麼勞基法卻說這樣違反規定,公司會受處罰?
公司為了維持競爭優勢,並使工作團隊時時提高警覺,提供客戶優質的服務,對於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未達高標準的員工施以淘汰機制,為什麼法院卻說公司的解僱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企業有自己一套的員工管理模式,有些管理模式的出發點立意良善,卻不見得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勞基法為何有這些規定?企業如何化解公司文化與勞動法令的衝突,進而昇華為合情、合理、合法的制度?
勞動法專家余天琦律師藉由「法理情談」,邀您在彼此的互動中尋求答案。
余天琦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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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精於勞工訴訟、調解、仲裁、行政救濟程序及與工會的團體協約協商。2007年起,即被The Asia Law & Practice雜誌評選為在亞太地區勞工法律事務領域當中,最被推崇的律師之一, Chambers Asia 雜誌 2009版也評選為亞洲地區具有領先地位的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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