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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經濟的時代,營業秘密保護在已成為非常重要的議題,有關於知識技術的創新、研發、累積跟保護都非常重要。一個企業如果能夠保護它的智慧財產權,就能夠相當程度維持競爭力、保障員工的工作權。近年來,媒體報章常常報導離職員工自行創業跟原本的雇主競爭;或是離職的員工去投靠原本雇主的競爭對手,因此許多企業紛紛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禁止條款。本講次中,呂光律師將分析法院在審酌個案所考慮的因素、提出對於企業或者員工的建言,一起為營業秘密保護跟企業權益一起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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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動契約應由勞資雙方自治協商;但考量勞動者通常處於較為劣勢的從屬性地位,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最低勞動條件,亦不可違反其他法律之強行規定。近來由於知識技術的快速累積,競業禁止約款在勞動契約中十分常見,然而競業禁止的規範目的並非僅在於提高員工離職門檻或為雇主減少事業競爭而創設,因此除了審酌營業秘密的性質、受雇者的職位與自願離職與否以外,所限制的時間、地域、範疇及對員工的補償更是競業禁止約款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斷重點。本課程將針對勞動契約易發生爭議的各項約定條款進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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