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February 2016
 
  每天在台灣遊訪、工作的外籍人士與長期定居的新住民,目前總數逾百萬,涉及行政或司法事件的情況很多,然而卻缺乏制度化的通譯系統。 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的規範,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備
通譯協助之。對於涉外案件而言,司法通譯制度不啻訴訟體制良窳的關鍵,語言不通的當事人在案件上無法維護「知」的基本權益。兼具外文與法律能力而投入通譯工作的人寥寥無幾;少數精通外文又瞭解法律者又未必有實務經驗,或本身的角色不適合在個案中擔任通譯的工作,縱因行政上的便宜使之權充通譯,不乏證據無法採用或是案件必需重新調查或重審的狀況;未依程序所採用的證詞、證據,將來更可能影響繫爭事項的認定與實質正義的伸張,間接地侵害了相關當事人的權益。曾任台東縣警察局外事警員的陳允萍,從負責查緝非法外勞十幾年,到後來成立「台灣司法通譯協會」,免費提供通譯服務,並奔走各地演講授課,召募地方志工、協助培養通譯專業能力。他深切關心司法通譯相關問題,看到制度有所不足,在許多活生生的案件中,語言不通的需求者只能屈於體制現況,導致悲劇不時發生,因而致力尋求改善,自行招募相關領域人士,在沒有在任何資源的情況下,創立了「台灣司法通譯協會」這個全國性的非政府組織,雖然不被實務界所看好,但他克盡所能,毫不退縮。今天藉著這個機會,讓大家明白陳允萍的努力與所遇到的難題。
 
中國訴訟替代救濟之起源
李復甸教授 主講 ‧ 李念祖律師 主持
我國調解的起緣甚早,最早見歷山之農者侵畔,河濱之漁者爭坻,舜往,而民從之。西周時,在地方官吏中有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
秦漢時,在鄉一級設秩、嗇夫和三老,專司調解事務。唐代,鄉里糾紛,則先由里正、坊正、村正调解。明太祖規定凡民間應有詞訟,許耆老、里長於申明亭剖理,
 
主持調解。道光二十二年中英《南京條約》之後,有領事裁判。清政府設想用與政府無關之仲裁制度來處理與洋人有關的民商案件,以取代領事裁判。光緒二十九年清政府頒行 「商會簡明章程」, 賦予商會商事公斷權。民國二年,北洋政府制定了「商事公斷處辦事細則」。民國十年,頒行「民事公斷暫行條例」,奠定商事仲裁法制化基礎。民國五十年「商務仲裁條例」施行,現代化之仲裁法制遂初告成。民國八十七年大幅修正公布,成為目前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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