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近的日本、韓國近年的變革亦然。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司法官儼然正義之化身。蘇永欽教授曾謂:「司法組織的設計,包括法官的選任,必須考量以下三個影響人民信任的主要因素:專業能力、審判獨立與價值多元。」在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訴訟制度不同,法官職權有異,在專業能力上各有偏重,審判獨立與價值多元方面,情況亦有區別。
自解嚴以來,臺灣在司法民主化、全民司法改革的潮流中,確立了司法不僅要獨立、要能迅速回應社會變遷、更要讓人民切身有感的改革方向。通過司法特考後的準司法官,儘管須經兩年實務訓練才分發至法院/地檢署,但新進者年齡偏低、社會及人生歷練不足,仍屢遭質疑。而開放律師、學者轉任司法官等多元進用管道,從歷年成效來看,也留有很大進步空間。 |